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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项“奇葩”的整容项目引起了注意,那就是在网红圈大火的“精灵耳”。
那么什么是“精灵耳”呢?其实也就是我们所谓的招风耳。相信经常刷微博的朋友们都知道,招风耳在前几年还是很多人想要努力用头发遮挡的“缺点”,如今却变成了风靡网络的潮流。于是各大网红争先恐后地奔向整容医院,生怕晚一点就蹭不到热度了。
幸好大家都是比较理智的,对于这种行为大部分人都表示无法理解。
另一个更加“厉害”的项目,也是曾经占据某书热榜的一条笔记,那就是“小腿肌肉阻断术”。而手术的目的就是阻断小腿肌肉的生长,依靠小腿肌肉的萎缩来完成瘦腿。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关节与运动医学科副主任医师杨旭表示,“小腿肌肉阻断术”损伤巨大不说,而且根本就瘦不了腿。如果让腓肠肌部分萎缩,会导致双腿无力,影响正常的运动机能,同时还会导致关节松弛,让人的稳定性变差,“而神经被切断后是不可逆转的,随后带来的损伤是巨大的。”这些匪夷所思的手术让网友直说“不可思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家对整容的包容度也越来越高了,变美是每一个人应有的权利,但是用身体健康去换来的美丽真的值得吗?并且由于整容行业的需求量逐渐增多,各种各样的整容、医美诊所也越来越多了,那么他们的医疗技术,医生的执业证,甚至所用的药品和器械又有没有保障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行业的兴起带了的却是更多的无牌营业以及大大小小的整容事故。
曾经接到过这样一个咨询:一位沈阳的女士经由朋友介绍,来到了一个不知名的美容医院进行隆鼻,并且在沟通之后该院院长还主动提出亲自给她做手术。手术之前这位女士便通过社交平台记录了当时激动又兴奋的心情,然而短短一个月,社交平台的内容就变成了维权记录渠道。原来是该院医生及护士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了假体,并拒不承认、拒不负责。
这个事件不是我们遇到的第一起,也不会是最后一起,那么当我们自己遇到这类情况的时候该如何解决呢?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近年来医疗美容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大街小巷,一天到晚门庭若市。与此同时,医美行业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如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病历、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整容失败等,而病历书写问题是绝大多数医美机构存在的“通病”。当医美纠纷发生时,医美机构往往不能提供患者的病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若医美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在医美机构存在过错时,双方当事人间最大的分歧莫过于何谓“整容失败”以及“整容失败”导致的损伤后果。《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对“残疾”的定义提出了两个关键词,即“组织器官结构破坏”与“功能障碍”,前者强调形态学观察,后者强调功能学检验。“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包括了两个方面:(1)缺失或者部分缺失。(2)畸形或者形态异常。“功能障碍”包括三种情形:(1)功能降低。(2)功能丧失。(3)功能紊乱。在大部分医美纠纷中,整容失败并没有产生司法意义上的“残疾”。司法鉴定机构多不能鉴定伤残,即便医美机构存在过错,并与“整容失败”存在因果关系,其赔偿金额仅限于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赔偿金额少之又少,此时双方宜采取协商、调解,促进纠纷的解决,如若无果,再走诉讼途径。当然,无论是协商、调解,还是诉讼,都应当重视查验医美机构的资质以及医生、麻醉师、护士等人的行医资格。如若查验到医美机构或其医护人员缺乏相应资质,将对解决医美纠纷带来极大的助力。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人人都有变美的权利,医美行业也不应该受到谴责和排斥。但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在变美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对自己的健康负责。
真正的美丽是自身散发的自信与光芒,而不是千篇一律的皮囊。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选择适合自己的项目,切勿盲目跟风,不能为了一时的美丽而影响到自己正常的生活。
并且变美的方式不仅仅只有整容,还有护肤、穿搭和化妆,更有饱读诗书、满腹经纶。如果连自己都觉得不可思议的方式自然也是不可取的。
如果实在必要的情况下也要选择口碑好,经营时间长,经验丰富的医院,避免“三无诊所”使用不合格、不合规的器械导致自己的身体受损。
来源:人身损害赔偿法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