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就能保过户,靠谱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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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底,购房人袁某与房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一份,约定袁某购买一套拆迁安置房共 54万元。因 该房办证需数年,双方又约定由该公司带袁某办理法院文书,方便遇到矛盾时强制执行。该房产经纪公司中介还出具承诺书,载明若公司当年11月前未出具法院文书,则退还14万元给袁某。当月,袁某实际入住。并支付房款51万元与3万元借条。
当天,袁某又与卖房人张某及房产经纪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该房屋38万元,同时写明房屋性质为征地拆迁安置房。两份合同中房价相差16万元,为房产经纪公司获得的居间费用。
次年4月,各方在某人民调解委员会获得文书一份,写明双方因保证金产生纠纷,经各方商议达成协议:某公司限期一次性给付张某房款余款5万元;待案涉房产符合当地政府政策可过户时,某公司及张某须协助配合袁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袁某提出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文书存在区别,无法实现保障。故袁某将房产经纪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产经纪公司退还承诺书中约定的14万元与利息。
法院裁决:房产经纪公司向袁某返还“手续费”扣除未实际支付费用计11万元,并支付利息。
律师分析
具体到本案中,对于该约定的效力,根据《民法典》154条,民事诉讼法13条规定,双方在无真实争议情况下,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约定,并相互配合,虚构争议,虚假调解,希望避免可能存在的风险,希望通过诉讼取得法院文书,却不知该约定实为无效。
实际上,袁某与房产经纪公司签订合同及履行过程中均存在恶意,双方之间存在串通。该行为是不正当地获取法院文书,扰乱了法院的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故附加协议中相关约定应为无效,双方对此均负有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如当事人互相配合履行完毕,不仅不能保障权利,还可能涉及虚假诉讼并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来源:南京法律顾问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