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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将自行修改的协议
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自作聪明动“歪脑筋”
最后坑了自己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廖某文、廖某平向同行钟某租用一批钢管,并签订了书面合同。在未经钟某同意的情况下,廖某文和廖某平售卖了该批钢管。经协商,双方就赔偿形成了结算书面协议。但廖某文、廖某平迟迟未按协议给付款项,钟某于2021年1月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偿还欠付的款项。
立案时,钟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他与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钢管及配件协议》复印件作为证据,该复印件显示第5条约定“交某仲裁委员会在东莞处理”被划掉,下面手写“甲方(钟某)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法院据此认定有管辖权,遂立案受理。
然而,被告在答辩期间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双方并未协商一致对协议中第5条约定“交某仲裁委员会在东莞处理”进行修改,钟某提交的复印件系自行修改,本案应由仲裁管辖。钟某到庭确认了被告的上述说法,并向法院出示了其持有的协议原件,原件与复印件存在多处不一致,除以上管辖约定修改外,还包括被告的签名和指模、日期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钟某为图自己方便,未与协议相对方协商,自行将协议复印件修改后向法院提交。裁判结果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时应向某仲裁委员会东莞中心申请仲裁,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钟某恶意伪造变造证据提起诉讼的行为,严重干扰和妨碍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司法处罚决定。
钟某不服,申请复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复议后,依法驳回钟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官提醒
诚实守信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据,法院会根据情节不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触犯刑法的还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大家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一定要遵守法律,诚实守信,切勿因小失大,自食恶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