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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门恩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直播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本案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2014年11月,朱某向邮储银行恩平支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从2021年3月22日开始,朱某未依约偿还本金和利息,经银行多次电话、上门催收,也没有履行还款责任。7月20日,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朱某偿还本息共计8705.84元。
庭审过程中,朱某对信用卡透支以及利息计算无异议,并表示愿意分期偿还。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朱某需从2021年8月5日起至2022年3月25日前分8期清偿完毕,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如朱某未依照调解协议履行,银行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履行合同的条文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