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股东签订共有协议约定各方按比例持有公司资产,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2022年02月15日17:1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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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财产独立法人财产权股东出资权益公司股权法院释明义务

裁判要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股东对公司出资后,其出资权益转化为公司股权,股东依据股权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公司多位股东签订《共有协议》约定各方按比例持有公司资产,损害了公司利益及其债权人利益。法院判决认定《共有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并无不当。

2.当事人仅有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并未实际出资,且未提供其与实际出资人关于股权代持的相关约定,法院认定案涉公司由实际出资人设立。当事人主张其为案涉公司隐名股东,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赵*、西宁黄河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456号

案由:合同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05月31日

裁判理由

最高院再审认为:

......

(三)原判决认定《共有协议》无效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股东对公司出资后,其出资权益转化为公司股权,股东依据股权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黄河公司股东康作新与赵*等人签订《共有协议》,约定各方按比例持有黄河公司资产,损害了黄河公司利益及其债权人利益。原判决认定《共有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赵*虽有设立铭方公司的意思表示,但并未实际出资,而是黄河公司以案涉项目资产作为出资设立铭方公司,赵*也未提供其与黄河公司关于股权代持的相关约定,原判决认定铭方公司由黄河公司设立,并无不当。赵*关于其是铭方公司隐名股东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青天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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