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包不成,反要“背锅”?在网上购买奢侈品靠谱吗?
南昌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nanchang/
年底的快乐是“双11”给的
亲,今年你买了什么呢?
如今的网络交易越来越便捷
先“剁手”囤货再出售闲置
成了许多人的消费习惯
在网上购买奢侈品靠谱吗?
收到的商品与卖家描述不一致怎么办?
近日
上海浦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
二手交易平台出售奢侈品引发的纠纷
案情介绍
家住北京市的小美经常在闲鱼网上出售家中闲置物品,其中包括一只国外代购回来的香奈儿经典款链条包,她在商品详情中注明“全新未使用”。商品挂牌后,小美不断接到买家的咨询,其中一位是家住上海市的小燕,小燕态度诚恳、出价合理,小美决定将包包卖给她。在沟通中,小美保证包包是全新的,包装、票据齐全。小美原本坚持要求小燕来北京当面交易,经过多次协商,才同意用顺丰快递的保价、到付服务向小燕寄送包包。小燕提醒小美给包包挂上防盗扣,发货前小美向小燕发送了一个商品的视频,视频内容显示,包上没有挂防盗扣。
发货时,小美把商品连同包装盒、购物发票一起交给熟识的快递员,嘱咐他要按照保价、到付寄出。由于双方常有合作,小美和快递员均没有对商品进行拍照取证。
次日,小燕收到了快递,外包装盒完好无损,包上挂着防盗扣,票据、证件一应俱全。兴奋不已的她简单验收后即向快递员支付运费、签收快递。十五分钟后,小燕的同事发现包包底部边角处有三处小指甲盖大小的磨损,小燕慌忙通知快递员要求拒收,快递员称系统已经完成物流订单。小燕当即在闲鱼上联系小美要求退货,小美予以拒绝。小燕马上向闲鱼平台申诉,平台初审后通过其退货申请,并提供了退货地址。包包退回北京后,小美当场验收后拒收,并怀疑是小燕故意损坏了包包。想到专柜价四万多元的包包,不仅没有以两万多元出售,还遭到损坏,导致价值贬损,小美愤怒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燕支付商品货款两万余元。
原告小美认为
交易双方均知道商品价格较高,所以一致同意使用顺丰快递的保价、到付业务完成交付,一方面为被告提供了验货机会,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原告能够在运输造成商品损坏的情形下从物流公司获得赔偿。但被告验收后签收了快递,又以商品存在磨损为由要求退货,显然不合理。物流公司也以被告验收无误为由拒绝向原告赔偿,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被告小燕则认为
自己要购买的是全新的包包,原告在商品详情和闲鱼聊天记录中均确认包包是全新的,原告发货前提供的商品视频上没有悬挂防盗扣,说明视频拍摄时间不是发货时,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寄出时的商品完好无损。被告虽然对商品进行了验收,但验货时间只有两三分钟,磨损痕迹比较隐蔽,被告未能发现。但只过了十分钟,被告就发现了瑕疵,并马上联系了快递员和卖家。原告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全新商品,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法院审判
上海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出售的商品是否如其所称为全新商品,对此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作为出售方,未提供商品交运给物流公司时系全新无瑕疵状态的相关证据,仅以曾经拍摄的视频作为证据,无法证明其交付给物流公司的商品也是全新无瑕疵的。况且,视频没有显示商品磨损的部位,无法作为对比的依据。被告作为买受方,明知在二手商品交易平台上高价购买奢侈品存在风险,应当在验收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商品进行仔细检查。但考虑到涉案商品的颜色、瑕疵位置、瑕疵面积等因素,被告未能在收货的第一时间及时发现瑕疵,亦未超出人之常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因原告未能就其主张提供足够证据,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网络购物受时空的限制,买方无法当场挑选商品,因此验收环节至关重要。本案中,被告虽然在验收时没能及时发现商品瑕疵,但在随后短时间内就联系了快递员和卖家要求退货,并对通话进行录音取证,保留了相关证据,为应诉提供了重要支撑。而原告显然过于大意,明知寄送贵重商品存在损坏、丢失、掉包等诸多风险,却未在发货前对商品状态进行拍摄,错失了关键的取证机会,导致在法庭上口说无凭。另外,原告选择了保价服务,如果有证据证明发货时商品完好无损,或可取得物流公司的赔偿。
法官提醒,二手商品交易比全新商品交易的风险更大,通常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为避免交易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买卖双方更应提高警惕。对于卖家而言,应当对商品的性质、质量、状态、保质期等进行如实说明,还应注明是否同意退换货,如对商品的外包装、保质期、封口处细节进行拍照,并要求对方确认。另外,贵重物品不建议使用邮寄方式交易,如必须邮寄的商品,务必使用保价功能,并对快递员揽收、包装过程进行取证。对于买家而言,在二手交易平台上挑选商品时应当与卖家就商品的款式、保质期、包装、新旧程度等影响购买意愿的因素进行详实的沟通,必要时应要求卖家补充商品细节图片,还应关注卖家的信用等级、既往交易评价。贵重物品收货时要先验货,无法当场验收的贵重商品可以考虑录下“开箱视频”,以便日后维权。(本文中小美、小燕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浦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