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途中摔倒送医,同事垫付医药费!家属、旅行社谁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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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七月,居民丁某某来到上海市静安区宝山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其丈夫李某某外出苏州游玩,在爬山过程中由于早上山路有露水比较湿滑,脚底打滑不慎摔倒,头部撞在了石头上当时就头破血流,同事陈某随即联系了导游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李某某送往当地医院。
抢救期间因苏州当地的医疗水平有限,医生建议将患者送往上海的医院救治,故陈某又联系了救护车将李某某送往了上海的医院。截至目前,陈某已垫付李某某所有医疗费用,但李某某至今昏迷不醒,丁某某想要对旅行社进行索赔,还给陈某所付的医疗费并筹得接下来李某某的治疗费用。希望街道调委会对其进行帮助,并调解其与旅行社的其他旅游纠纷,帮其解决目前遇到的急难问题。
宝山路街道调委会的两位调解员接到申请后,立即联系了其同事陈某询问当天情况,在了解事情原委后,联系了李某某的妻子丁某某,让丁某某至街道调委会与陈某结清垫付的医疗费,这样更利于之后向旅行社提出索赔。
丁某某接到调解员电话立刻到达街道调委会,调解员将李某某所有的看病费用单据都进行了清算,丁某某在核对了所有费用后将垫付款支付给了陈某。
由于李某某还未清醒,每天住院都会产生费用,调解员建议丁某某待丈夫完全清醒以及所有的费用结清后再向旅行社进行索赔。在李某某住院期间旅行社的相关理赔人员也多次前往医院看望李某某,并承诺不会逃避责任,在李某某完成治疗后会给出赔偿方案。
在事发后第5天,李某某在医院清醒了,医院为李某某进行了一系列的检查,告知还需观察几日方可出院。7月中旬,李某某通过治疗终于出院,李某某的妻子丁某某持所有的费用发票单据又再次前往宝山路街道调委会联系调解员,希望街道调委会可以出面帮助其与旅行社沟通调解。调解员随即拨打了旅行社电话邀约旅行社相关负责人前来街道调委会参与调解。
调解当日,调解员先告知旅行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旅行社负责人张某称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导游就采取了相关的急救手段以及拨打了急救电话,当天路面湿滑,对于这个年龄段的人来说应该负有自身保护的责任,在出游时导游也多次提醒山上路面湿滑需特别注意,故旅行社认为旅行社应该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出于人道主义进行补偿。李某某的妻子丁某某则认为丈夫跟着旅行社出去游玩,在游玩过程中发生了事故就应该由旅行社全权负责,对于人道主义补偿的方案表示坚决不认可。
在调解陷入僵局之际,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
首先,调解员与旅行社负责人前往隔壁房间进行沟通,调解员告诉旅行社负责人,虽然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确需对自身安全进行负责,但是在游玩过程中旅行社也需要保障旅客在旅行中的安全,以及对在旅行中可能发生的隐患进行排除。此外,旅行社会为每位旅客购买意外保险,建议旅行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让受伤家属获得最高的赔偿,若进行司法程序,诉讼时间周期长,如鉴定李某某构成伤残等级则赔偿金额更为巨大。旅行社负责人听后认同了调解员的说法,愿意走保险理赔程序为李某某争取最大的赔偿金额。
随后,调解员把与旅行社的沟通结果告诉丁某某,丁某某表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愿意提供各项发票收据积极配合旅行社走保险理赔程序。最终丁某某与旅行社达成一致,纠纷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调解员见双方达成一致,立即起草了协议书让双方确认签字,具体如下:
1、旅行社根据保险理赔程序为李某某争取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2、丁某某和李某某配合旅行社进行程序。
在此案件调解成功后的第10日,丁某某向街道调委会送来了感谢信,称通过调解员的帮助,旅行社开通了绿色理赔通道,已得到了相关赔偿款。
调解点评
本案是一起旅游纠纷调解案,调解员在了解案情事实后建议申请人先照顾好昏迷的丈夫,支付同事垫付的费用并耐心等待恰当的调解时机;在排除其他干扰因素的情况下,让当事双方进行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有理有据地对当事旅行社进行劝导。”
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善用技巧,在沟通中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先安抚双方的情绪,再根据事实对事故责任认定和保险理赔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最后成功劝服旅行社,促使双方达成一致,避免纠纷进入司法程序。
来源:静安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