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法院调处一起赡养费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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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直播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何某每月向原告梁某支付赡养费400元。
年过七旬的梁某养育了7个子女,何某是其中一个养子。近年来,梁某身体每况愈下,经常出入医院,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日常生活难以自理,梁某的6个子女均不定期支付赡养费,并对母亲给予日常照料,而何某自2017年开始一直未履行赡养义务。今年7月,梁某将何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某支付2017年1月至2021年6月赡养费共计5.4万元,并从2021年7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赡养义务履行情况、每月应支付的赡养费数额等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庭审结束后,法官根据双方意愿组织调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何某从2021年7月起每月向梁某支付赡养费400元,每月看望梁某一次,并在生日及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探望梁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关于赡养义务的条文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