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支付的劳动合同约满酬金,能否抵扣离职经济补偿?

2022年02月16日10:26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职支付的劳动合同约满酬金,能否抵扣离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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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帮助,以填补劳动者的损失,劳动者领取的约满酬金已超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已实际起到了填补劳动者因劳动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失的作用,如再要求用人单位发放经济补偿金,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发放的约满酬金具有经济补偿的性质。

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及立法精神,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一劳动合同履行期满由用人单位发放解约补偿金,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时,应以其连续工作年限计发,但已领取的上述款项应予以扣除。已支付的约满酬金高于经济补偿的,不予返还。

因劳动者实际领取的约满酬金与绩效工资合并扣税,故法院按比例核算应扣减的实发约满酬金的金额。

基本案情】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滨海医院)(下称港大医院)与刘某等七人劳动争议纠纷七案,双方皆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5756-5762民事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约满酬金应否从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中扣除的问题,港大医院主张约满酬金具有经济补偿性质,不应重复计算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刘某等七人主张约满酬金不具有经济补偿性质。

对此,本院认为,

其一,从约满酬金的发放条件看,根据刘某等七人确认真实性的港大医院《人力资源政策手册》以及《员工手册》规定,医院为全职聘用的员工设置年金计划和约满酬金计划,约满酬金为经医院评核,如对员工在合同期工作表现满意,员工可于合同期满时获得一笔约满酬金,约满酬金在合同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给员工。虽然,对约满酬金规定了“如对员工在合同期工作表现满意”的发放条件,但在实际操作中,港大医院及员工均确认员工在合同期满后无论是否续签合同,均可获得约满酬金,约满酬金发放的条件仅是合同期满。另结合许某案件中,许某2014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表现尚可”,没有获发年度绩效,但许某于劳动合同期满时,亦获得了约满酬金,佐证了员工表现并非约满酬金发放的必要条件。

其二,从约满酬金的发放周期看,根据《人力资源政策手册》的规定,港大医院的工资中包含年度绩效工资,也即港大医院每年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年度绩效。而本七案中约满酬金的发放周期均为自劳动合同签订至劳动合同期满共计三年的时间,超出了常理范围内奖金、津贴的发放周期。

其三,从经济补偿的性质来看,本院认可原审关于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帮助,以填补劳动者的损失的论述,而本七案中约满酬金的金额,以双方对入职时间无异议的方某、黄某、王某、熊某四宗案件来看,该四名员工领取的约满酬金已超出原审认定的经济补偿金额,已实际起到了填补劳动者因劳动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失的作用,如再要求港大医院发放经济补偿金,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本院认定港大医院已发放的约满酬金具有经济补偿的性质。

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及立法精神,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一劳动合同履行期满由用人单位发放解约补偿金,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时,应以其连续工作年限计发,但已领取的上述款项应予以扣除。

故在本七案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情形时,港大医院已支付的约满酬金应予以扣除。已支付的约满酬金高于经济补偿的,不予返还。

原审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因刘某等七人实际领取的约满酬金与绩效工资合并扣税,故本院按比例核算应扣减的实发约满酬金的金额。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7022-17028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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