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男友打理酒店生意 分手后索要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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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基于恋爱关系为男友的公司“打工”,分手后能否向公司索要工资?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针对案情具体情况依法认定公司无需支付该“女友”主张的工资差额。
王女士主张
2015年9月,某酒店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李先生为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王女士在该酒店公司从事酒店管理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据王女士陈述,在工作期间酒店公司从未与其进行过工资结算,其也未向酒店公司索要过劳动报酬。2019年12月,王女士在离职后通过微信向李先生主张劳动报酬时,李先生提出按每年20万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但之后李先生未能实际履行。
为此,王女士于2021年1月曾提出劳动仲裁。经仲裁委裁决,以纳税明细详情显示的5000元/月的薪资标准,裁决酒店公司需支付王女士2017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工资16.5万元。
王女士不服仲裁结果,将酒店公司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支付工资55万元(按20万/年的标准计算)。
庭审中,被告酒店公司辩称
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先生之间是恋爱关系,原告王女士是基于其同李先生之间的私人关系协助参与被告的经营管理。基于双方的特殊关系,酒店营业款全部打入原告王女士个人账户,原告王女士的个人开销也从该账户中开支,故要求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但表示同意支付仲裁裁决的16.5万元。
针对被告酒店公司的辩称,原告王女士否认与李先生存在恋爱关系,只称双方是普通朋友,是李先生追求过王女士而不得,原告为被告工作并非基于私人关系的帮工,被告应如数支付原告工资。
且庭审中,原告王女士认可被告每月有30至40万元的营业款打入其私人账户,该账户作为被告酒店营业所需开销,但原告从未从该账户中拿过一分钱用于原告自身,该账户中目前尚有26万多元的账款。
被告称原告的陈述与仲裁庭庭审中的陈述相悖。
为查明事实,该案承办法官傅珺调阅了仲裁庭庭审笔录,发现在之前的仲裁庭庭审笔录中,原告王女士自认,被告每月将营业款打入原告私人账户,一般每月有几万至10万不等的盈余,除了酒店营业开销来自于该账户,原告王女士平时开支也来源于该账户。另外,原告在该笔录中自认5000元/月的纳税标准为其向税务局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李先生庭后补充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材料,发现原告王女士与李先生以老公老婆相称,聊天内容也涉及到诸多生活细节、情感私密等问题。
另外,原告王女士以其同李先生在2020年1月的微信聊天记录来主张双方约定原告工资年薪20万,但实际情形是当时原告王女士称没钱用,李先生基于恋爱关系让原告王女士按一年20万先拿去用,并要求原告王女士列举清单,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无被告直接认可原告王女士20万/年工资标准的内容。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可认定原告王女士与李先生曾是恋爱关系。自王女士为李先生打理酒店后,双方并未实际约定过工资,原告王女士基于私人关系为被告提供劳动参与经营,所有营业款也全部打入原告王女士私人账户,原告王女士除了支付被告开支外,其自身日常开销来源于营业款,期间也从未向被告索要过劳动报酬,可见王女士的身份不同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每月领取劳动报酬的普通劳动者,双方按该模式实际履行已长达近三年。现原告王女士在与李先生分手后,要求被告按20万/年的标准向其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55万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对仲裁裁决的被告需支付原告王女士上述期间的工资16.5万元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酒店公司支付原告王女士上述期间工资16.5万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本案中,虽然原告王女士自始自终否认与李先生之间存在恋爱关系,但根据被告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称呼亲密,并经常聊情感类的私密话题,可见关系确实超出了普通朋友的范围,双方为被告所称的恋爱关系更具有合理性。此外,原告王女士虽在本案庭审中否认其个人开销来自于营业款,但却于仲裁庭庭审中自认过其每月日常开销都从营业款中支出,王女士的陈述前后相悖,无正当理由推翻仲裁庭的陈述,故应以仲裁庭的陈述为准,因此可认定原告王女士在这近3年的期间已经拿了不少金额的钱款。原告从未向被告要过报酬,被告也从未向原告提出要求返还盈余款项,双方按此模式已经实际履行长达近三年期间。故,原告王女士在双方分手后,要求被告以20万/年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因李先生自愿向王女士支付仲裁确定的16.5万元,基于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法院可予以确认。”该案承办法官傅珺解释道。
需要注意的是
并不是说只要劳动者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有了恋爱关系,被告就无需支付劳动者工资,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针对性的判断。如果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一样,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双方财产不混同,工作与生活界限清晰,那么即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存在恋爱关系,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工资报酬。
案例来源:(2021)沪0113民初12872号
来源:上海宝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