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基金垫付交通事故抢救费用,四方纠纷法院一并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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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的黄先生驾驶电动三轮直行,50岁的何先生驾驶面包车转弯,双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先生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何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黄先生伤情严重,住进了医院,但黄先生本身经济困难,何先生事故后没有工作,也拿不出钱,双方在怎么支付医疗费上犯了难。
庆幸的是,经过多方沟通和申请,北京市道路交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先行垫付了近6万元,何先生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先行支付了1万元,解决了黄先生治病的燃眉之急。但为解决剩余赔偿问题,黄先生将何先生、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8万余元。海淀法院经审理,调解解决了此案。
案情简介
黄先生诉称,2020年4月1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西门路颐和园西门至北坞村路口段北坞公园南门,何先生驾驶车辆由西向北行驶,黄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双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黄先生受伤。
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何先生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及救助基金已经垫付部分医药费。为解决剩余损失赔偿问题,黄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何先生赔偿医药费36684. 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0元、营养费5500元、护理费21400元、误工费17500元、残疾赔偿金694 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4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18元、住院用品费1044元,由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承保该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何先生予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
保险公司、何先生均辩称,认可事故事实、责任认定,同意协商解决本案。
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了各方情况,为方便尽快一次性解决纠纷,将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列为了案件第三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同意协商解决。法院为各方安排了线上调解,主持调解工作。经过协商,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除已支付的费用外,再赔偿黄先生一定金额,何先生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外支付黄先生部分经济损失,调解书对于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费用亦进行了约定。最后法院将调解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各方,最大程度上方便了各方当事人,解决了此次纠纷。
法官释法
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基金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可以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法及时获得交强险赔偿和侵权人赔偿的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以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目前,救助基金制度确实在交通事故伤者救治中起到了保障作用,及时垫付费用也能有效预防纠纷、化解矛盾。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救助基金在以下情形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发生上述情形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在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审核申请后,对于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直接将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则不予垫付。
各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是负责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的机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抢救伤员存在资金困难,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可以求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保险公司沟通解决。如果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为受害人解决无力支付高额抢救费用的后顾之忧,避免因费用问题导致医治不及时造成伤势恶化。当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费用后,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本案中,就是将受害人起诉肇事者、保险公司的案件,与救助基金追偿垫付费用的案件合二为一,并案调解,高效解决了纠纷。
同时,法官也提示司机应在行车过程中注意安全,车主应在自身经济状况允许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保额投保保险,以有效降低行车风险,发生事故后也应积极配合解决。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