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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法院:以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原则

2022年02月16日11:3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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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王某(男)婚后生育了两女,后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

离婚时双方协议:两个女儿随王某生活并由其抚养,张某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抚养费。

离婚后,王某为了挣钱养育女儿,常年在外打工,照顾两个女儿的重担就落在王某父母肩上。两个女儿逐渐长大,小两岁的小女儿今年已经初中毕业,考入高中。而王某父母年岁增大,照顾两个孙女也开始力不从心。张某虽然也常去看望女儿,但陪伴、照顾的时间有限。

为了女儿今后的学习和发展,在征得小女儿同意的基础上,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小女儿的抚养关系,以便更好地照顾抚育女儿。

案件庭审

考虑到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王某,希望能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王某表示在外省打工不能回家参加庭审,委托亲属参与诉讼,并希望自己的父母能旁听庭审。

法官立即联系了王某父母,告知王某希望他们旁听庭审,并告知了法院开庭时间和地点。王某父母称其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为了有效化解纠纷,法官将法庭“搬”到了离王某父母住所较近的某社区居委会,方便王某父母到庭旁听。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要求。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应当以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原则。

本案中,小女儿随王某生活时,虽不愁吃穿住行学,但实际由年迈的爷爷奶奶照顾居多。小女儿进入青春敏感期,与爷爷奶奶沟通上有代沟,且爷爷奶奶年龄大,身体也不好,精力有限,王某又不能在女儿身边照顾,而张某已经有稳定收入来源,能够提供较好的生活环境,小女儿也主动表示愿意与张某一起生活。由此,从更有利于小女儿成长的角度考虑,小女儿随张某生活更适宜。

庭审中经本院电话向王某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征询其意见,王某表示尊重女儿随母亲生活的意愿,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王某的父母现场见证了纠纷的解决,虽然不舍小孙女,但为了小孙女的健康成长,含泪点头并表示回家就给孙女收拾东西。

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来源:蒲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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