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银行卡借给别人“转账”就能挣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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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钱不用掏
用自己的银行卡替别人
转账就能挣钱
……
千万别心动!
俗话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有些钱挣不得!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本人名下已开通网银功能的4张银行卡给他人使用,4张银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489.568万余元,李某从中非法获利1.2万余元。
经公安部电信诈骗平台比对,被电信诈骗集团实施诈骗的被害人徐某、陈某的部分资金通过李某提供的银行卡转移。
法院审理
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李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寄语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我们的生活中日益充满了新科技的身影,但发达的科学技术未尝不是一把“双刃剑”,在便利我们日常生活、丰富精神世界的同时,它也可能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网络虚拟并非法外之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网络并不是监管真空,网络犯罪活动终究逃不出法网的牢笼,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云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