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毒品也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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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杨某超伙同聂某辉各自出资3000元委托曾某军(已判决)至某地购买毒品,聂某辉微信转账3000元购毒款给杨某超,再由杨某超微信转账6000元给曾某军用于购买毒品。曾某军在新干向朱某军购买毒品后乘车从某地返回丰城,在丰城市东昌高速公路桥东收费站被丰城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从曾某军乘坐的赣A2712P汽车上查获冰毒33.77克、麻果2.8克。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 裁判结果 #
本院以被告人杨某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聂某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近年来,丰城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武汉会议纪要》有关精神,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
# 典型意义 #
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超、聂某辉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委托他人在某地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二人行为均与受购者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毒品对我们的身心健康都产生巨大危害,人生没有如果,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法官说法
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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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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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武汉会议纪要》
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来源:丰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