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信,关于限高,关于你的小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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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狂欢已落幕,大家的钱包还安好吗?
超前消费,已成为众多人的消费习惯,同时也出现了信用卡逾期等问题。
不少人都因此“荣登”法院的失信黑名单,被限制高消费。
其实,“失信”和“限高”并不是一回事。
欲知详实,快排排坐好吧~
限高or失信,傻傻分不清?
限高——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法院就可采取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失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
限高、失信的限制内容一样?
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失信,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如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都会使失信被执行人受到限制。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如何解除限高、失信的封印?
像《百变小樱》里一样喊个“封印解除”可以吗?
这当然——不行!
一般来说,限高令是没有期限的,除非被执行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高;
■被执行人因生活、经营必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需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等。
而失信有具体的年限规定,且根据不同的原因时间可长可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2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以后,再有“欠钱不还,天经地义”这类言辞,就让TA小心限高令或失信黑名单!
用法律这把尚方宝剑,灭了TA的嚣张气焰。
来源:天天律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