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可否视为无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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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为朋友关系。2019年12月11日李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王某10万元,每月利率1.5%,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人李某。2020年4月8日李某再次向王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王某5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借款人李某。庭审中双方均认可10万元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均按约定清偿完毕。王某称李某承诺5万元借款按照10万元借款的标准支付利息,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5%,但没有书面证据予以证明。李某对此不予认可,称双方之间并未约定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双方之间的庭审陈述、借条等证据,可以认定王某与李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现王某主张李某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应当支付利息。王某主张其与李某之间口头约定了利息,并依据10万元借条中的约定主张利息,但王某并未提交其他证据对其主张进行佐证,双方在涉诉5万元的借条中亦未对利息进行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在借条中虽未约定借期利息,但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李某应自逾期还款之日支付逾期利息。故法院对王某的利息主张予以调整。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了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该规定既适用于金融机构借款,也适用于民间借贷。向金融机构借款,借款人需要根据借款期限等情况,向贷款人支付利息,一般不存在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如果发生了未约定利息的情况,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发生了约定利息不明的情况,当事人补充达成协议,不能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尤其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一定都需要支付利息。实践中,当事人有的约定利息,而有的往往基于人情或特殊因素,不约定利息。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息借款,借款人可以不向贷款人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借款人未按期返还借款的,出现违约行为,为了保护贷款人的合法利益,借款人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明确规定了既未约定借款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责任。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就诉争的5万元利息没有约定,视为无息借款,李某可以不支付利息。但是李某存在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王某可以主张李某从逾期还款之日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来源:朝阳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