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单上只有监理人员签字而无发包人签字的,能否计取签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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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或仲裁案件中,
承包人提供的签证单上
“监理单位”一栏只有监理人员签字,
而无发包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且发包人不认可该签证的,
则该签证单不能计取工程款。
签证是发承包人或其代理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影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责任事件所作的补充协议。[1]
签证的本质是合同的变更,应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合同当事人行使该权利。
根据《建筑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监理人的法定职责是代表发包人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并无代表发包人变更合同的权利。
因此,签证单未经发包人签字或盖章认可,施工合同亦无授权监理人办理签证的约定,且发包人不认可该签证的,则该签证不能约束发包人,合同变更未成立,不能计取签证部分的工程款。
注
[1]: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第八工作组编:《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法律出版社2019年10月第1版,第314页。
来源:建工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