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工程承包人拖欠工资,发包人要先行支付吗?

2022年02月16日14:22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广东高院:工程承包人拖欠工资,发包人要先行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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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佛山市南海区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因与朱某等四人及广东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丁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四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53民终505-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A**公司申请再审称,**

1. 一、二审法院在本案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况下做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2. A公司与丁某签订的《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已经作废且未实际履行。朱某等四人主张的是劳务工资,该请求事项属于涉案工程所产生的劳务工资,在A公司与B公司约定的承包项目范围内,B公司应承担支付责任。

3. 朱某等四人不是A公司成立的郁南县云霄灌区改造工程项目部的工作人员。从《工资表》载明的内容看,朱某等四人已经足额领取丁某发放的工资。

4. A公司提供证据证实其已足额向B公司预付劳务分包的工程价款,朱某等四人主张A公司承担支付劳务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裁判要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四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1.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朱某等四人作为劳动者,持承包人丁某出具的《工资欠条》主张被拖欠的工资及其利息,可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一审法院直接受理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2. A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丁某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为证,且丁某已经实际施工。虽然A公司主张与丁某签订的《工程施工合作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其之后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但是B公司提交了《情况说明》,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产生做了合理解释,也否认参与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故一、二审法院对A公司关于与丁某签订的《工程施工合作协议》没有实际履行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3. 丁某拖欠朱某等四人工资的事实,有丁某签名确认的《工资欠条》为证,且丁某在二审中确认《工资欠条》的内容属实且是本人签名。A公司主张朱某等四人已经足额领取丁某发放的工资,但其提交的《工资表》并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故一、二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4.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A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应当先支付承包人丁某拖欠朱某等四人的工资,再依法向丁某追偿。**

因此,一、二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丁某拖欠的朱某等四人的工资,并无不当。综上所述,A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

案例索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1756-1759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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