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侵权之诉)管辖权异议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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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案件裁判要旨系列
要 旨
1.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侵权之诉。
2.原告乐视公司可以选择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因原告乐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其以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裁 判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16496号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前文略......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与被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以下简称中国科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乐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支出的合理费用52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发现被告在其运营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网站”(网址:www.ustc.edu.cn)的影视服务向公众传播了影视作品《生死速递》(以下简称涉案影视作品)。经审查确认,被告网站传播的涉案影视作品,系原告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原告的正版市场授权。为此,原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中国科大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中国科大认为,首先,诉请构成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事实并不存在,2014年5-6月间,中国科大从CCTV有线电视节目等频道录制多部电影存放于学校的视频服务器,用于教学科研网络性能测试和网络视频传播技术的研发,该服务器仅对校内开放,并非用于营利和其他商业用途。2014年6月中国科大收到发送的律师函后,学校即关闭了全部视频服务器。其次,假定按照原告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案,贵院同样不具备管辖权。因为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案的被告其住所地在安徽合肥,若按被告所在地管辖,贵院不具备管辖,被告并不在北京;而依据司法解释确定的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规定,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也不在北京,且本案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情形。为此,中国科大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将本案移送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上述规定,原告乐视公司可以选择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因原告乐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其以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中国科大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70元,由被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伊 然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侯荣昌
书 记 员姚尚汝
来源:怪兽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