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中主张涉案文章系转载自互联网并非法定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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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案件裁判要旨系列
要 旨
1.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被告主张涉案文章系转载自互联网,但是该主张并非法定免责事由。
3.关于损害赔偿,知名文艺工作者的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且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 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过错程度、肖像被使用的方式、范围、用途等因素酌情确定。
4.关于精神抚慰金,请求过高,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所造成的影响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5.主张的合理支出未有证据支持,无法确定该等费是否支付、由谁支付及具体金额,不予支持。
6.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是赔礼道歉的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的情节相适应。
裁 判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491民初5989号
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前文略......
原告范冰冰与被告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冰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进锋,被告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冰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判决书主要内容,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9cm(名片大小);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1000元,以上各项共计16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一、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事实不成立,文中并无侵犯名誉权的字句,反而多是以优雅受不老女神、冻龄女神等夸赞女性的词语,是对范冰冰的美貌与赞美。关于文章提及原告的整形的情况,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演员整容后降低评价、损毁形象。同时,人民日报社评论原告为劣迹艺人,其社会评价是有目共睹的。二、该文章是网络转载而来,目前仍然在网络上大量流传,被告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肖像,不构成肖像权侵权。三、原告未举证其经济损失的情况,实际损失数额可以忽略不计......
本院认为:
一、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施行前,原告确认侵权行为已于2020年停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并未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及应否承担责任
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台儿庄邢医疗美容诊所未经原告允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原告照片,原告的肖像能够清晰识别,一般社会公众能够将其与原告的相貌特征相联系。台儿庄邢医疗美容诊所发布的涉案文章及配图,意在吸引社会公众关注,吸引潜在客户,具有营利的目的,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文章内容直接涉及原告整形,易使人误解原告曾接受过相应的手术,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原告的形象,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故台儿庄邢医疗美容诊所的行为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主张涉案文章系转载自互联网,但是该主张并非法定免责事由。故台儿庄邢医疗美容诊所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其发布文章的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台儿庄邢医疗美容诊所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因台儿庄邢医疗美容诊所系个体工商户,且已清算注销,相应的侵权责任应由其经营者也即本案被告承担。
关于损害赔偿,原告作为知名文艺工作者,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被告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且双方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肖像被使用的方式、范围、用途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精神抚慰金,原告的请求过高,本院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所造成的影响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另外原告主张的合理支出**未有证据支持,无法确定该等费是否支付、由谁支付及具体金额,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是赔礼道歉的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的情节相适应。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将考虑涉案文章的传播范围、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出具书面致歉声明,向原告范冰冰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邢负担)。
二、被告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范冰冰经济损失6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三、驳回原告范冰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元,由原告范冰冰负担400元(已交纳),由被告邢*负担153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史兆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喻 航
书 记 员 云晨阳
来源:怪兽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