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水泊“梁山”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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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审判人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戴磊(承办人)、法官柳维敏、法官战玉祝、书记员李红燕。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晋春、法官朱秀平(承办人)、法官张玲、书记员邵艳丽。
一审裁判结果: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前梁山”、“北梁山”、“梁山泊”名称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梁山”字样的企业名称。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齐鲁晚报》上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公开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梁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梁山县旅游总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包括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五十万元。五、驳回梁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梁山县旅游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被上诉人):梁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梁山管委会)、梁山县旅游总公司(简称梁山公司)
被告(上诉人):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梁山泊公司)
被告:济宁任城旅行社
案情摘要:梁山管委会、梁山公司合法享有梁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开发、经营和收益的权利。梁山泊公司在济宁任城旅行社门前橱窗内、旅游景点、门票、旅游线路图以及《齐鲁晚报》的公告中,擅自将东平县的腊山改称为“前梁山”、六工山改称为“北梁山”、东平湖改称为“梁山泊”。梁山管委会、梁山公司认为,梁山泊公司、济宁任城旅行社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侵害了梁山管委会、梁山公司的合法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梁山管委会、梁山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梁山泊公司、济宁任城旅行社停止侵权行为,判令梁山泊公司赔偿梁山管委会、梁山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停止使用“梁山泊”企业名称字号并在《齐鲁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山管委会、梁山公司经营管理的梁山风景名胜区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发的风景区,已经持续经营20多年,在山东甚至全国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梁山”、“腊山”、“六工山”、“东平湖”均为国家有关部门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梁山泊公司在旅游景点门票、交通旅游图、旅游景区内以及在《齐鲁晚报》刊登的多份广告中,擅自将腊山改称为“前梁山”、六工山改称为“北梁山”、东平湖改称为“梁山泊”,构成虚假宣传。梁山泊公司经营的风景区距离梁山风景名胜区仅仅30余公里,其虚假宣传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两景区及旅游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梁山泊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梁山泊”字样,亦会使相关公众对旅游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损害了梁山管委会、梁山公司的合法权益。济宁任城旅行社不是广告法规定的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其主观无恶意,且已经停止张贴相关宣传画行为,故不再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梁山泊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具有大影响力的典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和齐鲁电视台《齐鲁开讲》等多家媒体均对该案进行了相关报道。梁山风景名胜区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发的风景区,因《水浒传》梁山好汉在此山聚义而驰名中外,素以“水泊梁山”著称。该风景区从1985年山东省政府公布确定以来一直由梁山管委会、梁山公司持续经营多年。梁山泊公司擅自使用“前梁山”、“北梁山”、“梁山泊”等非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公布的地名,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梁山地名和水泊梁山旅游景点坐落位置的混淆,侵害了梁山管委会、梁山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的判决,使持续了许久的“真假梁山”之争终于尘埃落定,有力保护了梁山管委会、梁山公司的合法权益,打击了梁山泊公司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优化了市场竞争秩序。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