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也是合法的征收补偿主体!
导读: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紧缺与建设需要的矛盾愈加凸显,土地行政纠纷不断增多。对群众来说,这不是个好消息。这极大地考验着征收方与被征收方之间的关系,同时,也从侧面反映行政机关如何为民服务!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5日,甲区政府发布征[2016]7号《甲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因甲区棚户区改造,征收乙街道蓝线范围内的房屋。
丙幼儿园系民办非企业单位,所经营的房屋系2006年租赁于丁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玻璃集团),在征收范围内。
后因丁玻璃集团破产,该房屋由戊公司所有。2017年3月22日,受甲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甲区征管办)的委托,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作出对丙幼儿园租赁房屋的《房地产征收分户估价报告》。
案涉房屋评估价值为2327853元,695.27平方米空地面积价值1073497元,附属设施价值为462461元,但该估值未包括装饰装修价值、搬迁费及临时安置的补偿等。
2017年6月21日,甲区征管办与戊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依然未提及丙幼儿园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老师及幼儿的临时安置费、停业损失等等。
2017年11月1日,甲区征管办向戊公司发出《关于支持配合腾房交地的函》,要求戊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前腾房交地。
2018年7月15日,丙幼儿园向甲区政府、甲区征管办、戊公司报送《关于要求支付丙幼儿园征收补偿款的报告》。同月,案涉幼儿园房屋被拆除。
2018年11月11日,甲征管办组织乙街道办事处、戊公司、丙幼儿园召开征收补偿协调会,但协调未果,丙幼儿园以甲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释法环节
本案中,首先说明的是,履行对案涉房屋征收补偿职责的是被告甲区人民政府,而非甲区征管办,它只是组织实施征收补偿的机构。
原告丙幼儿园虽不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在租赁案涉房屋后,对案涉房屋有重大添附、改造及装饰装修,且租用案涉房屋合法经营幼儿园多年。
在被告甲区政府对案涉房屋进行征收时,仅与戊公司签订补偿协议而未将原告丙幼儿园列为补偿协议相对人并将全部征收补偿款支付给戊公司明显不当,违背公平原则。
被告甲区政府应履行对原告丙幼儿园的征收补偿职责,对原告丙幼儿园的装饰装修、添附改造的附属设施、搬迁、临时安置(停业)等损失进行补偿。
因原告丙幼儿园系在被告甲区政府与其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之前,做好人员安置及腾空设施、房屋及交房,被告甲区政府应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根据配合程度,在案涉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范围内给予补偿或奖励和补助。
来源:房产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