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限内,能直接强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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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代理的一起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案件中,当事人房屋被纳入搬迁范围后被政府机关以违法建筑为由强制拆除,法院最终认定该强拆行为违法。那么,在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的复议和诉讼期限内,行政机关有权直接拆除房屋吗?强拆所谓“违建”又有一个怎样的大致程序要求呢?
当事人是中部某省某村的村民,在某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一处。房屋所在地已于2004年被纳入城市规划区。
2018年9月2日,县政府在其官网上发布《关于某棚户区改造某片区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18年10月12日,由县政府、镇政府、县城管局等组成的拆迁组,在未与当事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当事人的上述合法房屋。
在被拆迁人未签署补偿安置协议且还在行使行政复议、诉讼的期限内,即将当事人的房屋强制拆除,这样做合法吗?
一、法律规定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在收到限制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后有进行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五)项和第三十七条(四)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强制执行决定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本案中,县城管局对案涉房屋于2018年10月7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10月11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10月12日涉案房屋就被强制拆除。
而当事人收到的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仍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行政机关却将当事人房屋强制拆除,侵犯了当事人的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二、在行政相对人行使复议或者诉讼权利期间,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当事人的房屋被拆除时案涉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尚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某城市管理局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程序违法。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在限期拆除决定书尚处于复议、诉讼期限内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事实上无权推进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等一系列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只有在限拆决定的复议、诉讼程序结束后,后续程序才能依法继续推进。
提示广大房屋即将或者正在被拆迁的被征收人,处理政府机关以违法建筑为由对被征收房屋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强制执行决定时,一定要留心关注行政机关在程序上是否存在违法点,包括但不限于:在处罚决定和强制决定前后,行政机关是否对涉案房屋涉嫌违建进行一系列如立案调查、下达询问通知书、调查询问、告知陈述和申辩权、送达程序、公告程序、催告程序等。
若有一项程序违法,都可能会侵害当事人权利。被征收人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精准捕捉违建处置中的程序违法点,将案件拉回到征收补偿的核心争议上来,避免被“以拆违替代征收”的做法侵害了合法补偿权益。
来源:在明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