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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很多年轻人选择先办婚礼后再登记结婚,但因婚后生活出现矛盾又不愿再进行婚姻登记,进而引发返还彩礼的纠纷。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令女方张某返回男方汪某部分彩礼。
案件回顾
2018年2月初,汪某与张某经双方父母介绍认识并恋爱,恋爱期间汪某给张某购买了钻戒和金器,并且多次向张某转账。
2020年10月4日,双方按照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天,汪某向张某给付了60000元的彩礼,“送日子”当天又向张某给付了30000元聘礼。
2021年2月18日,双方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各自置办了酒席,举行结婚仪式后不到一个月,张某以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为由不愿进行婚姻登记,汪某多次向张某示好遭到回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彩礼等费用。
审理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案中双方当事人按照当地风俗自愿举行了订婚和结婚仪式,现张某不同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无证据证明汪某在同居期间存在明显过错,故汪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彩礼及首饰。
彩礼是双方为了婚姻的订立而支付的款项,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并非无偿的赠与。
法院判决
经过法庭查明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环节,扣除原告汪某的人情消费、为增进感情的赠与、被告张某在关系存续期间的支出等部分,法院最终判令张某返还汪某彩礼55973元及钻戒等物。
来源:泾县法院当下,很多年轻人选择先办婚礼后再登记结婚,但因婚后生活出现矛盾又不愿再进行婚姻登记,进而引发返还彩礼的纠纷。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令女方张某返回男方汪某部分彩礼。
案件回顾
2018年2月初,汪某与张某经双方父母介绍认识并恋爱,恋爱期间汪某给张某购买了钻戒和金器,并且多次向张某转账。
2020年10月4日,双方按照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天,汪某向张某给付了60000元的彩礼,“送日子”当天又向张某给付了30000元聘礼。
2021年2月18日,双方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各自置办了酒席,举行结婚仪式后不到一个月,张某以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为由不愿进行婚姻登记,汪某多次向张某示好遭到回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彩礼等费用。
审理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案中双方当事人按照当地风俗自愿举行了订婚和结婚仪式,现张某不同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无证据证明汪某在同居期间存在明显过错,故汪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彩礼及首饰。
彩礼是双方为了婚姻的订立而支付的款项,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并非无偿的赠与。
法院判决
经过法庭查明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环节,扣除原告汪某的人情消费、为增进感情的赠与、被告张某在关系存续期间的支出等部分,法院最终判令张某返还汪某彩礼55973元及钻戒等物。
来源:泾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