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球导致眼睛受伤,能向对方索赔吗?

2022年02月17日11:27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踢球导致眼睛受伤,能向对方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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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和王某在公园的足球场踢足球,在踢球的过程中,于某被王某踢出的足球击中左眼受伤,于某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用4200元。于某认为是王某将自己踢伤,这笔医疗费理应由王某出。王某则认为,踢球本身存在一定风险,既然于某参加了,就要有这种风险意识,而且自己也不是故意把球踢到于某眼睛上,所以拒绝理赔。双方僵持不下,于某便将王某诉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运动是具有对抗性的体育项目,具有一定的风险。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认识到参加足球运动的风险而自愿参加,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系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原告损害的情况下,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自甘风险作为免责事由规定下来,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球类运动作为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属于本条规定中的“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此,原告于某对于足球比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扭伤、拉伤以及最常见的被足球击中的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其仍然自愿参加,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

法律上的自甘风险行为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所从事的行为具有不确定的危险,即从事的行为具有导致参与人遭受损害的可能性;二是行为人对于危险和可能的损害有预见和认知的能力;三是行为人自愿承受实施风险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四是行为人自甘风险并非出于为履行法律或者道德上的义务;五是行为人系自愿实施风险行为。在足球比赛中,规则允许合理的身体接触甚至碰撞,故活动参与者在参与活动过程中即处于身体碰撞和损害的危险之中,且此种危险具有不确定性,而此种不确定的危险可能会导致参与者身体遭受损害。因此,参与者无一例外地会处于一定的潜在危险之中,参与者既可能是潜在危险的制造者,也可能是潜在危险的承受者。本案中的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参加足球比赛的危险和损害可能性理论上具有相应预见和认知的能力,其自发参与活动本身即意味着自愿承受足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并非在足球比赛中发生的损害一概不赔。行为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受害人能否证明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能够证明,则行为人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于某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其造成伤害,因此,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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