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股上市条件及上市后的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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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和德国总理默克尔在北京出席了“中欧国际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欧所”)股东协议签字仪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桂敏杰、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董事长张慎峰、德意志交易所集团首席执行官贾伟德(Carsten Kengeter)分别代表三家股东在协议书上签字,宣布中欧所正式成立。[1]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路径之一,中欧所的目标被设定为“让更多的境外投资者了解、参与离岸人民币证券产品交易平台,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境外推广人”。为更好地提升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国际化进程,青岛海尔于2018年4月10日发布公告表示,公司拟在中欧所D股市场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将通过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FSE”)的准入并挂牌交易实现。若发行成功,青岛海尔有望成为首家A+D股上市公司。在全球产业融合的时代背景下,本文将从境内法的角度,介绍中国企业D股上市条件、D股上市后应注意的公告义务。
根据《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Exchange Rules for the Frankfurter Wertpapierbörse,以下简称“FSE交易规则”)、欧盟法规等相关规定,在FSE高级市场(prime standard)上市的公司需要符合成立满三年、最低市值不少于125万欧元等上市条件。具体而言,FSE的上市条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上市条件比对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