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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孩子姓董,不姓田,不是我的孩子,我不出抚养费。”这是近期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受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庭审中一位父亲的辩称。原告董某某起诉其父亲田某,要求支付三年的抚养费共计66000元,法庭上被告田某认为孩子目前已经改随他人姓“董”,而不是姓“田”,他没有义务再支付抚养费。
本案争议焦点:离婚后子女改姓,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以子女改姓为由拒付抚养费吗?
听听法官怎么说
我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离婚后,一方给孩子改姓名也要征得另一方同意。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本案中,原告母亲李某与被告田某虽然离婚了,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被告田某对原告仍然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如若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被告田某以孩子改姓,自己就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抗辩理由明显不成立,庭审后法官就涉及该方面的法律法规向被告进一步作了释明,使其意识到存在法律认识上的误区。同时,法官也对李某擅自给孩子改姓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李某表示自己是一气之下做的决定,以后在关于孩子方面的事情会与田某协商解决。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田某一次性支付原告所拖欠的抚养费,并继续履行以后的抚养费支付义务直至孩子成年。
【微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来源:太仆寺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