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被处罚会带来哪些具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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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证监会全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24件,罚没款金额74.79亿元,同比增长74.74%,市场禁入44人,同比增长18.91%,行政处罚决定数量、罚没款金额、市场禁入人数再创历史新高。
根据《行政处罚法》、《证券法》等规定,证监会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五)责令改正;
(六)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许可;
(七)予以取缔;
(八)市场禁入;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83号),交易所可以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第十条在本所上市或者转让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的发行人、管理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主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本所或者本所业务部门可以单独或者合并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限期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六)要求限期改正;
(七)要求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九)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者考试;
(十)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十-)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
(十二)暂不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十三)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十四)限制交易;
(十五)上报中国证监会
(十六)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第四十条本所纪律处分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
(五)限制交易单元交易权限;
(六)取消交易单元交易权限;
(七)取消会员资格;
(八)报请中国证监会认定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九)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说明“要求限期做出解释和说明”是指:本所或者本所业务部门以电话等口头形式或者以问询函等书面形式就有关事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做出解释或者说明的自律监管措施。也就是说,常见的问询函、关注函和监管函都是自律监管措施,严重程度依次递增。
常见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影响
(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本文就不再复制条款。
本文讨论一些不那么常见的规定。
(一)不进入并购重组审核中的豁免/快速审核类
深交所2013年9月13日发布了《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部分通知如下:
1、中国证监会自2013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
2、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具体分为豁免/快速审核、正常审核和审慎审核三类。进入豁免/快速通道的重组项目,不涉及发行股份的,实行豁免审核,由中国证监会直接核准;涉及发行股份的,实行快速审核,取消预审环节,直接提请并购重组委审议。
3、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豁免/快速审核类:(1)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2)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3)股票被暂停上市或实施风险警示(包括*ST和ST)的;(4)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
(二)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D
根据深交所2017年5月5日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深证上〔2017〕291号),若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本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则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评为D。
而深交所2018年3月23日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中明确表示,上年度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D”的上市公司将取消信息披露直通车资格。
来源:小兵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