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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伞形信托"的"伞"究竟是怎么回事?(含强行平仓的责任问题)

2022年02月17日13:38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最高法院:"伞形信托"的"伞"究竟是怎么回事?(含强行平仓的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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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伞形信托中,信托净值低于止损线,劣后级受益人未依约追加保证金时,信托公司强制平仓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过错。

案情简介

一、郝茹莎与万向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约定万向公司按照郝茹莎的指令设立信托计划的第9期信托单元。委托人郝茹莎为次级受益人,认购金额为4000万元,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表明已经确认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各项风险。金元百利公司作为优先级受益人,认购金额为12000万元,优先级信托固定分配率,预警线0.95,止损线为0.90。

二、2015年5月26日,郝茹莎向万象公司付款4000万元,后陆续追加“增强信托资金”3166万元。2015年9月18日,万向公司向郝菇莎发送短信告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否则将采取止损线风险控制措施。万向公司自2015年9月21日起对信托单元下全部证券资产进行了变现操作。

三、郝茹莎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信托合同无效,万象公司向郝茹莎返还钱款约5938万元,并赔偿损失172万元。杭州中院认定信托合同有效,判决驳回郝茹莎诉请。

四、郝茹莎上诉至浙江高院,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浙江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郝茹莎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再次认定信托合同有效,万向公司不存在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况,此外万向公司强制平仓不具有过错,郝茹莎自担投资风险。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万向公司强制平仓是否存在过错。

最高法院认为,万向公司已明确告知郝茹莎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且已经释明投资风险以及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郝茹莎明知信托计划资金用途。

郝茹莎的信托单元净值于2015年9月18日低于止损线,万向公司在当日收盘后根据信托合同的相关要求,通过系统短信通知郝茹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郝茹莎在2015年9月21日未按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故万向公司按照信托合同中止损线风险控制的规定,对郝茹莎信托单元项下的全部证券资产进行变现操作,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主观过错。

实务经验总结

\1. 伞形信托系采用母子信托结构的结构化信托,同一个信托产品之间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子信托,每个子信托单元类似于单一结构化信托,是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的创新品种。实际操作中,往往由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优势,为证券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提供投、融资服务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产品。具体来说,就是银行理财资资金借道信托产品,通过配资、融资等方式,增加杠杆后投资于股市,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认购信托计划优先级受益权,其他潜在客户认购劣后受益权,由劣后级投资者获取剩余收益。伞形信托最初用于解决信托证券账户匮乏的问题,现多用于多名资金量有限的投资者(劣后受益人)提供结构化证券投资的融资服务。

\2. 伞形信托中,劣后级受益人承担较高风险。优先级资金享受固定收益,劣后级委托人享受投资收益并承担风险。为了保障优先级委托人的资金安全,信托公司在信托产品中设有警戒线和止损线。当投资风险逼近时,劣后级投资者须追加保证金,否则将被信托公司强行平仓。最高院在本次判决中,认定信托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强制平仓的行为不存在过错,更无须对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对于投资者而言,伞形信托杠杆高,收益大,但可能的投资风险和法律风险较高,需谨慎投资。

\3. 信托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强制平仓操作,是信托公司履行受托职责的行为,正常情况下对劣后级受益者的损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若信托公司的强制平仓行为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出现“延迟平仓”“错误平仓”等情况,则可能须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4. 伞形信托虽面临诸多质疑,但目前监管部门未将该产品认定为违法,法院也认定其不存在非法出借证券账户、非法融资融券、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问题,信托合同合法有效。因而,劣后投资者通过否定伞形信托合同效力进而要求信托公司赔偿投资损失,维护自身利益的道路走不通。综上,伞形信托的高杠杆对于劣后受益人而言既是诱惑,又是巨大的风险,投资失败后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赔偿,因而,投资者应当在投资前对风险作出全面评估,避免误入陷阱。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

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判决书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万向公司强制平仓是否具有过错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郝茹莎在投资71号信托计划时,万向公司明确告知郝茹莎,即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同时信托计划资金的用途亦已告知郝茹莎,即主要投资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公开发行并挂牌交易的上市流通中的股票、场内货币型基金、债券逆回购等等。另外71号信托计划说明书中亦对投资风险、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资金回收风险、安全生产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等进行了释明。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郝茹莎的信托单元净值于2015年9月18日低于止损线,万向公司在当日收盘后根据信托合同的相关要求,通过系统短信通知郝茹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郝茹莎在2015年9月21日未按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故万向公司按照信托合同中止损线风险控制的规定,对郝茹莎信托单元项下的全部证券资产进行变现操作,符合合同约定,郝茹莎主张万向公司存在主观过错,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万向公司强制平仓并无过错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来源

郝茹莎、万向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856号]

来源: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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