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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视为投保人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022年02月17日14:06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保险代理人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视为投保人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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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签订人身保险合同过程中,保险代理人不按照投保人真实意思表示代填保险单证的,属于保险代理人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视为投保人已经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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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2016年6月29日,丁某经过体检发现患有右侧甲状腺结节。2016年8月21日,张某(系丁某之配偶)作为投保人,丁某作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张某投保时向保险代理人黄某出示了丁某的上述体检报告,并口头告知黄某,被保险人丁某经过体检发现有甲状腺结节。保险代理人黄某在投保书上代张某和丁某打勾,在询问事项“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疾病”位置勾选“否”。张某和丁某在《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人身保险(个险渠道)投保提示书》上签字。涉案保险合同于2016年9月1日成立并生效。投保险种中包括附加重疾险,保险期间为终身,基本保险金额为30万元等。

2018年4月13日,丁某在某医院手术,确诊为右侧甲状腺恶性肿瘤。嗣后,丁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18年8月5日,甲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载明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不予理赔。甲保险公司将上述《理赔决定通知书》送达张某和丁某。丁某不同意上述通知,遂诉至法院要求甲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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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33085号民事判决:甲保险公司支付丁某保险金30万元。判决后,甲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沪74民终37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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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并予以拒赔。

涉案《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人身保险(个险渠道)投保提示书》上张某和丁某的签字均系本人所签,但上述保险单证上打勾均为保险代理人黄某代为填写。涉案保险合同签订时,投保人张某向保险代理人黄某出示了丁某的体检报告,该体检报告载明丁某患有甲状腺结节。保险代理人黄某在明知丁某患有甲状腺结节的情况下,仍代张某和丁某在投保书询问事项“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疾病”中勾选“否”,该行为系属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保险代理人黄某上述代为填写的内容不能视为投保人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张某在投保时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甲保险公司应当向受益人丁某支付保险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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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意义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决定了保险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对风险认识的博弈。由于保险人和投保人自身利益的不同,掌握信息的不对称,决定了在保险活动中诚信原则至关重要。保险代理人的诚信执业,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沟通顺畅的重要保障。保险代理人的不规范、不诚信执业,影响了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阻碍了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人身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多有保险代理人代填保险单证的行为,如保险代理人明知被保险人患有甲状腺结节,却仍在相应位置勾选“否”,该种不诚信执业行为系属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视为投保人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本案的裁判结果从法律层面对保险代理业的诚信缺失问题进行了有效规制,维护了保险市场的诚信基石,有利于人身保险行业的持续良性发展。此外,保险代理人行为导致保险人承保“带病”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保险人亦有权追究保险代理人的相应责任,从而遏制保险代理人不法执业的乱象。

来源: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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