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后,应该以谁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谁行为谁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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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因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而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行为时有发生,房屋被拆除之后,多数被征收人都不知道是谁强拆的,想要起诉维权时也不知道要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被征收人即使立上了案,提起了相关的行政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也往往会因起诉对象不是适格被告而被法院驳回等,导致许多被征收人不是错过了维权机会,就是起诉没有得到实质性的结果。
而有的被征收人呢,虽然法院按照“推定原则”确认了强拆主体,但被征收人要想获得合理的赔偿,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这不仅让被征收人失去了很多宝贵的时间,同时也让法院出现激增态势。最高院在近日接受采访时就表示,一些当事人由于对法律不熟悉或者为了提高管辖级别,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情况下,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列为被告,导致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出现激增态势,也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济。
因此,为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保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发布了《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面我们就具体来看一下新规中是如何来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
违法建筑被强拆的主体应该如何认定?
根据该《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城乡规划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非法临时建设进行查处。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针对违法建筑,在实践过程中,一般只有乡镇政府、街道办或是城管执法部门、城乡规划部门有权查处或是拆除,如果当事人以县级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那么则是不可以的。
土地征收中,地上附着物、农村房屋等被强拆后的强拆主体如何认定?
该《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就是说,如果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在没有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后,地上附着物、树苗或是庄稼被强征、强拆了,被征收人提起诉讼时,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是乡镇政府或是街道办等部门实施了强拆、强征行为,那么被告应当要为上述相关的部门。
如果没有强拆决定,也没有任何部门承认强拆行为是其所为时,那么强拆主体则可以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国有土地征收中,房屋被强拆后如何认定强拆主体?
根据《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也就是说,在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案件中,被征收人与征收方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一般只能由相关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补偿决定,在没有履行补偿决定时,相关部门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且拆除了被征收房屋,此时被征收人提起诉讼的,应该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没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房屋就被强拆,那么,在没有人认领或是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具体实施机关的情况下,则可以启用强拆主体推定原则,确认强拆主体。
凯诺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征地拆迁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在房屋被强拆后,不论知不知道强拆主体,有没有确凿的证据,被征收人都要及时的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千万不要以不知道是谁强拆的就放弃维权的机会,只要被征收人提起诉讼,那么法院一定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强拆主体,维护被征收人利益的。
来源:房产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