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哪些主体有权站出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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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起,除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行业外,其他行业均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此制度设置降低了市场进入的门槛,涌现出大量的“一元公司”。其中有一些公司因经营不善产生大量债务,股东发现公司经营难以维系之后,便不再继续缴纳出资,甚至人去楼空。按时足额出资是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其他股东等的承诺,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与行政责任。
一、公司
首先,公司有权要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
其次,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最后,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二、公司其他股东
首先,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通过股东会决议对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出资义务,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最后,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股东为发起人的,需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未出资股东追偿。
三、公司债权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注意的是,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况除外: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要求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五、公司登记机关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来源:商法熵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