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资子公司劳动争议款项,母公司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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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X公司系Y公司的全资子公司,Y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X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Y公司应就未支付员工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上诉人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是否应向何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二是上诉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Y公司)是否应就未支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X公司主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未及时发放工资,并非恶意拖欠工资,故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上诉人X公司未及时足额向何某支付劳动报酬,侵犯了何某的合法权益,何某向上诉人X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则上诉人X公司应当向何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上诉人的主张不成立,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X公司向何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778.7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二,上诉人**Y公司主张两上诉人与何某已于2018年10月22日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由上诉人X公司与何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故上诉人Y公司无须对未支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X公司系上诉人Y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诉人Y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X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Y公司应就未支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1670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