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屋拆迁 >

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没在工资中扣减,公司主张一次性返还?

2022年02月17日14:40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没在工资中扣减,公司主张一次性返还?

拉萨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lasa/

司法观点

公司与员工并没有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社保费用、无须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约定,公司未在员工月工资中扣除个人应缴社保费用,现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要求员工返还上述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深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诉求叶某返还应由叶某承担的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自2016年6月至2019年3月共计9337.56元。该款项在应付叶某工资中抵扣(即X公司无需支付叶某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工资9337.56元。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31338号民事判决未支持X公司该项诉求,X公司提起上诉。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X公司主张其为叶某缴纳了在职期间的社保,且未在叶某工资中扣除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故要求叶某予以返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因此劳动者本人依法应承担个人应缴部分。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本案中,双方并没有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社保费用、无须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约定,X公司未在叶某月工资中扣除个人应缴社保费用,现X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要求叶某返还上述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叶某应当向**X公司返还2016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X公司为叶某代缴的个人应承担社保费用共计为9337.56元,二审改判叶某应当向X公司返还社保个人承担部分人民币9337.56元.**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7239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房屋拆迁知识排行榜
房屋拆迁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