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立体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2年02月17日15:53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涉立体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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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8)粤0303民初10487号、(2018)粤0303民初10511号

裁判要旨

被告在因侵权行为被诉且与原告达成和解的情况下,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且侵权产品销售广泛、获利巨大,属于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据此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此外,法院还考虑了原被告在之前的商标侵权纠纷中达成和解协议的约定,并判令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与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外观形状具有显著性且经过使用产生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可以作为商业标识通过立体商标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案情介绍

原告:沛纳海有限公司(简称沛纳海公司)[涉案腕表沛纳海“LUMINOR”“RADIOMIR”系列,案号为(2018)粤0303民初10487号]

原告:历峰国际有限公司(简称历峰公司)[涉案腕表万国“飞行员”系列,案号为(2018)粤0303民初10511号]

被告:广州网铭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网铭公司)、广州市购酷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购酷了公司)、马荣林、深圳市顺时针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顺时针公司)

沛纳海、万国系瑞士奢侈品集团历峰集团旗下知名腕表品牌,沛纳海“RADIOMIR”腕表和“LUMINOR”腕表,万国“飞行员”腕表系各自品牌的主打产品之一,经过多年持续大量的销售、宣传推广,在中国市场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其立体外观设计本身亦逐渐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作用。此外,沛纳海公司还在在中国注册了相关立体商标,包括17026087号、17026088号、17026089号以及17026090号商标。

沛纳海公司曾于2015年提起针对被告网铭公司、购酷了公司及马荣林的商标侵权之诉,并于2016年达成和解协议。根据该和解协议,网铭公司、购酷了公司及马荣林承诺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同时,双方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如被告违反和解协议,需向沛纳海公司支付人民币200万元作为违约补偿。

2017年,沛纳海公司和历峰公司发现被告仍然在网络店铺上销售与沛纳海、万国知名腕表外形设计极为近似的腕表产品,遂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予以拒绝。为此,沛纳海公司和历峰公司将被告诉至法院,分别基于立体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上述两案为关联案件,即被告同时侵犯了瑞士奢侈品集团历峰集团旗下腕表品牌沛纳海和万国的知识产权。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沛纳海公司是立体商标第17026087号、第17026088号、第17026089号、第17026090号的专有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与原告诉请保护的立体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历峰公司旗下腕表品牌万国“飞行员”腕表系知名商品,其独特的装潢设计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告销售的商品的装潢与原告的商品装潢高度近似。有鉴于此,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曾因涉嫌侵害原告沛纳海公司涉案名下商标被原告起诉,后与原告达成和解,承诺停止侵权行为,但在和解协议达成之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符合《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使用要件,法院据此确定三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在沛纳海一案中,法院根据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原告具体损失80万元,同时,鉴于原告在该案中主张200万元赔偿金额,且双方在此前的和解中约定200万元的违约补偿金,法院遂对原告在沛纳海案中的赔偿主张进行了全额支持,两个案件共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0万元。此外,在沛纳海一案中,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与被告公司共同与原告达成和解并约定200万元的违约补偿金,法院判定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分别作为两案原告(沛纳海公司、历峰公司)的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诉讼。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法院在确定法定赔偿额时,除了考虑常规的考量因素,还对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进行了评判,明确指出被告行为属于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进而适用了惩罚性赔偿。此外,法院还考虑了原被告在之前的商标侵权纠纷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约定,并判令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与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对于恶意重复侵权的行为加大了惩罚力度,充分体现了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显著提高违法成本”的导向,丰富了用惩罚性赔偿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司法实践,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可供参考和借鉴的判例。

同时,这也是一起通过立体商标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品外观形状的典型案例。法院充分考量了原告主张的商品外观形状设计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认定其已经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并予以充分保护。法院的判决对于以模仿知名商品的外观为商业模式的企业施以了一记重拳,有力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对潜在的侵权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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