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马搬家”遭网络恶意引流,起诉维权获赔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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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遇到过这些意想不到的假货商品~
今日的案例中,
让人意想不到居然是搬家公司也有假~
临沂小马搬家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临沂市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搬家公司。2019年,该公司发现一家名为“临沂星级小马搬运服务有限公司”的商家在网络上对潜在客户偷梁换柱恶意引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回顾
原告小马搬家公司于2006年3月经依法核准后设立,经营范围包括搬家、保洁服务、货运代理(不含货物运输及配载)、家政服务等。自成立以来,先后获得“影响临沂发展的行业典范” “消费者信得过单位” “中国好商家”等荣誉。
被告星级小马公司则成立于2019年5月,法定代表人杜某,经营范围包括装卸搬运、保洁服务、搬家服务等。该公司辩称,其使用“小马搬家”商标的行为来自“成都小马物流有限公司”的授权。法院查明,成都小马物流有限公司是 “小马搬家” 和“小马”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2020年2月29日,成都小马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星级小马公司签订了《授权书》一份,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被告星级小马公司使用 “小马”“小马搬家”商标开展运输等品牌推广、宣传使用,协议有效期为五年。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且企业名称中都包含“小马”“搬家”“搬运”字样,二者的经营地址均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内,经营范围的都包括搬家服务,其他经营范围也存在部分相同,客观上易使他人误认为原被告两公司之间为隶属关系或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
而原告小马搬家公司先于被告星级小马公司成立,先行使用临沂小马搬家的企业名称及小马、小马搬家的企业字号,且经过长期的经营、宣传、推广,使得临沂小马搬家公司、小马搬家等企业名称及字号在临沂地区与搬家业务紧密联系在一起,其被授予的各项荣誉也证明了原告小马搬家公司在临沂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星级小马公司成立时,对原告的名称及字号应当知晓,且被告星级小马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曾为原告小马搬家公司员工,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公司网站上使用原告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进行宣传推广,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利用了原告小马搬家公司原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违反了经营者应遵循的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搬家行业的正常竞争秩序,其行为足以致使原告小马搬家公司利益受损并使自身不当获益。
据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及字号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被告均未举证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法院根据原告的请求,依照法定赔偿方式,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因本案维权合理开支等事实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为30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来源:临沂兰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