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一定要发生碰撞,才能称为“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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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都没有碰到他,为啥还要赔钱?”直到坐上了被告席,小胡还是有点想不明白。2017年11月,小胡驾驶小轿车行驶至某十字路口,由南向北右转时,郭大爷正驾驶电动车由西向东直行。为了避让小轿车,郭大爷摔倒在地。小胡虽然看到了郭大爷倒地的情景,但他查看后确认自己的车辆并未与其发生碰撞,认为事故应与自己无关,便驾车离开了现场。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胡与郭大爷负事故同等责任。2018年10月,郭大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及其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胡认为,自己并未与郭大爷发生碰撞,不应承担事故责任。而保险公司则辩称,小胡与郭大爷未发生碰撞,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事故理赔责任。即使小胡承担事故责任,但因事发后小胡离开现场,所以商业险部分不予理赔。
审理中,根据郭大爷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其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郭大爷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第一腰椎粉碎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碰撞并非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必要条件。本案中,郭大爷直行时为避让小胡而摔倒,该摔倒是受小胡的转弯行为影响,两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小胡应负相应的责任。公安机关认定小胡和郭大爷负事故同等责任,合法有据。小胡认为未发生碰撞而离开现场的行为,有别于为规避责任的逃逸行为,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小胡所驾驶的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郭大爷有权就损失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承担赔偿责任。在明确具体损失金额后,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郭大爷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9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对“交通事故”一词作出了如下定义:“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见,车辆与车辆之间、车辆与行人之间,是否发生“碰撞”、“接触”,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只要车辆在道路上发生“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均属于交通事故。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即使双方没有碰撞,但有过错的驾驶行为,比如无证驾驶、违规超车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其他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也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小胡和郭大爷在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经过十字路口时,均疏于观察路况,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虽然双方没有发生碰撞,但小胡和郭大爷均要负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无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行人,只要在道路上行驶或通行,就应做到遵守交规,尊重路权,安全、文明出行,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哪怕没有发生直接碰撞,也应及时报警,原地等待处理,避免后续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