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厂沟人民法庭:民俗婚礼非法律意义结婚,取得的彩礼要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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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在农村仍有仅举办婚礼而未到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证的“小夫妻”。
他们通常都是经人介绍认识,短暂相处之后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在“婚后”的生活中缺乏谅解、沟通及充分地磨合,最终矛盾激化,短暂的“婚姻”宣告结束,进而引发返还彩礼等纠纷,以上案例近年来屡见不鲜。
近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铁厂沟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
案例背景
2018年年底,王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的相处,二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2019年年初,双方决定结婚,由于张某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父母便为两人举办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确定婚期后,王某家给付张某父母10万元作为彩礼,张某父母向王某家回礼1万元。婚礼后,二人开始共同生活,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2020年底,张某不愿再与王某共同生活并搬回父母家,此时王某想要与张某结婚的美好愿景也落空。于是,王某向张某提出退还彩礼10万元,张某表示双方已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仅同意退还1万元彩礼。双方就彩礼退还问题协商无果,王某一纸诉状将张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铁厂沟人民法庭,要求张某返还彩礼10万元。
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正在铁厂沟人民法庭参加“百名法官到一线,强基为民促发展”专项活动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干警和铁厂沟人民法庭特约调解员积极开展起此案的调解工作。
在耐心倾听原告与被告的诉求及理由后,分别与二人沟通交流,调解员向当事人讲解法律法规对于返还彩礼的相关规定。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调解员向原、被告讲解着,同时劝说二人“婚姻是两个家庭、两个社会关系的结合,组建一个家庭,需要双方彼此信任、相互尊重及充分地沟通,你们都很年轻,应该慎重对待婚姻,婚姻不仅仅是一纸婚约,但这纸婚约却是不可缺少的,它是婚姻大门的敲门砖”。听完大家的劝导,张某明白,双方虽举办了婚礼并共同生活,但没有领取结婚证,属于法律规定应当退还彩礼的情形,故同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当场向王某退还4.5万元彩礼。
据铁厂沟人民法庭庭长介绍,本案中张某与王某举行民俗婚礼,以同居的方式维持所谓的“夫妻关系”,仅能认定为同居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并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出现纠纷诉至法院,同居关系与合法的婚姻关系在财产分割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定。同时提醒大家,婚姻不是儿戏,婚姻意味着责任,达到法定结婚条件后方可步入婚姻殿堂,否则终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来源: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