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每月向员工转账一笔款项,是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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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每月在发放工资的当日向员工发放一笔款项,公司并无证据证明银行交易记录的该笔款项为报销款,故采信员工的主张,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发放的款项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某与深圳市苏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曾存在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
关于张某的工资标准以及最后工作的时间问题。
本院认为,依据张某提交的银行交易记录可以体现,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李某每月在发放工资的当日向张某发放一笔款项,X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该笔款项为报销款,本院采信张某的主张,认定李某某发放的款项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交工资表证明张某的工资发放情况,而张某主张15000元/月,与银行交易记录基本吻合,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张某最后工作时间。张某仲裁及一审均主张2019年3月7日向X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表明其自认自该日起与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主张此后仍然工作至2019年3月14日,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张某提交的微信记录及出差机票等证据,均无法体现出张某是在为X公司工作,故本院以其自认的离职时间,即2019年3月7日,认定为最后工作时间。
X公司应向张某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7日期间的工资27413.88元(15000+15000÷21.75×13+15000÷21.75×5)。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5575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