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届满后仍持续提交全休病假条,公司能解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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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医疗期届满后仍持续向公司提交全休病假条的情况,说明员工医疗期满后的身体状况仍需全天休息,不具备从事原工作或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基本条件。公司向员工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不违反医疗期相关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解除。
【基本案情】
何某申请再审称:
1. 本案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从而导致错误判决。其在上海某钟表贸易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工作年限应当确定为9年,根据这个年限,结合X公司的《门店员工手册》第四章3条6)的规定,其医疗期应当为11个月,而非原审判决认定的10个月的医疗期。由于对其医疗期计算错误,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则构成违法解除;
2. 由于原审判决错误认定本案的事实,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判。X公司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令X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
3. 关于医疗期满的责任认定也是错误和主观推断,没有保障作为弱势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裁判要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何某与**X公司均认可何某2007年1月16日入职X公司,截至2015年7月底,何某工作年限为8年6个月零15天。**
根据X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过试用期后,因病可根据在公司服务年限享受医疗期。在本公司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一年,医疗期方可增加一个月,因此,何某医疗期应为10个月,而非何某主张的11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截止**2015年7月10日,何某累计病休已满300天,医疗期已满。何某医疗期届满后仍持续向X公司提交全休病假条的情况,说明何某医疗期满后的身体状况仍需全天休息,不具备从事原工作或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基本条件。**
X**公司2015年7月30日向何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不违反医疗期相关规定,二审法院认定此种情况下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解除,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申430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