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滑倒摔伤,算工伤吗?

2022年02月18日09:57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上下班途中滑倒摔伤,算工伤吗?

厦门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xiamen/

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了,能算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指出,上下班路上受到伤害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上下班途中;2.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3.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

因此,上下班路上自己摔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骑电动车上下班路上,因路面结冰摔倒受伤,如何证明满足第三个条件“本人为非主要责任”呢?一起来看这篇案例。

李四(化名)下夜班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因路面结冰摔倒受伤,经诊断为肋骨骨折。这种情况,李四能认定为工伤吗?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其中,人社局、一审法院认为不是工伤,二审法院、再审法院认为是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节选)

本案中,李四及秦淮区人社局对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李四下班途中,李四因路面结冰摔倒的事实均无异议。李四的交通事故系单方事故,对于单方事故而言,没有事故责任相对方,李四并无证据证明有其他外因介入导致其受伤,在没有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力影响之下,李四主张其对该事故承担非本人主要责任缺乏依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法条略...”故在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规定的文书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履行调查核实的职责,综合各种情况,运用自由裁量权,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事故过程中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并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本案中,秦淮区人社局根据工伤认定程序中收集的材料,经调查核实认定李四受伤系因其大意疏于防范,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并无不当。

李四依据交警一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主张李四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原审法院对李四提交的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予采纳,.. 法条略...本案中,交警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系在事故发生半年之后出具,并非在事故发生时及时进行调查得出,且在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认定该事故属交通意外,实质上已对该起事故的责任作出认定,不符合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情形,故对该证明不予采纳。.. 法条略...。综上,秦淮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节选)

本案中,上诉人李四于2018年2月2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审第三人甲影城作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补正,遂予以告知并进行了备案。后当事人持加盖了甲影城印章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申报材料向被上诉人秦淮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秦淮区人社局经与甲影城沟通、甲影城于2018年5月9日补正材料后再次申请工伤认定,秦淮区人社局予以受理,于同年7月4日作出032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甲影城,被上诉人秦淮区人社局在本次工伤认定行为中的受理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程序并无不当。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于李四与甲影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的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诉人李四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何种责任、是否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本案中,上诉人李四下班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其安全驾驶能力并无缺失,其行为亦未存在安全隐患。事发当天虽然是在南京市天降大雪之后,但道路上的积雪已经清扫,上诉人李四经过并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有部分路面有积水因天气寒冷结冰,且当时时处深夜,上诉人李四因无法预见该处路况而滑倒摔伤,对于该起事故上诉人李四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并无明显过错,根据上述规定,应当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条规定的交通意外事故。交警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亦认定上诉人李四在该起事故中无过错,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因交警二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未作出责任认定,被上诉人秦淮区人社局在公安机关未作出责任认定的情况下,依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运用自由裁量权,对上诉人李四在该起交通事故应当负有的责任进行判断并据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其行为并无不当。

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应当综合考量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以及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是否认定李四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的决定。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地属于交警一大队的管辖范围,交警一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依法具有管辖权。交警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秦淮区人社局认定李四负有主要责任的结论,与交警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矛盾,亦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不符。因此,被上诉人秦淮区人社局以上诉人李四应承担案涉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为由,认为李四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不予认定工伤的依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上诉人李四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高院再审认为:

在卷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李四系南京甲影城有限公司员工,于2018年2月2日2时40分下班途中遇路面结冰摔倒受伤,其亲属于当日3时22分报警,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二大队)作出接处警工作登记表。2018年4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秦淮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要求被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申请人经向交警二大队调查,得知交警二大队无法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划分,后申请人于2018年7月4日作出宁人社工不认字〔2018〕QH-032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称032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遂提起本案诉讼,并提交交警一大队于2018年8月22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李四在此事故中无明显过错行为,该事故属交通意外出具此事故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已要求被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并对首先接警的交警二大队进行了调查,在得知交警二大队无法就案涉事故的责任作出划分后,根据申请人自身进行的调查作出032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但一审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交警一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系对案涉事故具有管辖权的有权机构出具,该事故证明已对案涉事故中被申请人无明显过错行为且该事故属交通意外作出明确认定,应当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情形的依据。申请人虽对该事故证明有异议,但未能提交足以推翻该事故证明的相反证据,该事故证明亦不存在内容不明确的情形。交警一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形成于被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之后,二审法院依据该证据判决撤销申请人作出的032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认定,并无不当。

来源:怪兽法圈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劳动法规知识排行榜
劳动法规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