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利益冲突政策的“三期”女职工,公司可以解雇吗?
大连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dalian/
【司法观点】
“三期”女员工确认其在入职X公司后另参与成立一家Y公司,并担任Y公司的董事,Y公司同时又是X公司的客户。
根据X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员工为正在与X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实体担任任何职务,都将构成利益冲突,属于禁止行为;且在未征得X公司认可前,为X公司现有的或潜在的竞争者、客户或供应商,进行工作或成为其董事的,都视该行为是违背X公司政策。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X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对“三期”妇女的特别保护,但并未将该法三十九条的规定列入除外情形,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三期”妇女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上诉人方某与被上诉人某电子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沙劳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X公司辞退方某的理由是否成立以及X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方某福利年休假工资。**
方某确认其在入职X公司后另参与成立一家电子材料公司,并担任该家电子材料公司的董事。而X公司提交的证据亦证实该家公司同时又为X公司的客户。
根据X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员工为正在与X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实体担任任何职务,都将构成利益冲突,属于禁止行为;且在未征得X公司认可前,为X公司现有的或潜在的竞争者、客户或供应商,进行工作或成为其董事的,都视该行为是违背X公司政策。由于方某认可该规章制度的真实性,并书面承诺遵守该制度,故该制度可以作为X公司作出处罚的依据。方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X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对“三期”妇女的特别保护,但并未将该法三十九条的规定列入除外情形,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三期”妇女解除劳动合同。故原审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由于X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福利年休假若未休完,按正常工作日的工资计算福利年休假工资。就此,本院认为,在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劳动者年休假或支付年休假工资后,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福利年休假,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对未休福利年休假的工资计算标准进行约定,应认定约定有效。**X公司已支付方某一倍未休福利年休假工资,故方某要求X公司再支付另外一倍工资,依据不足,原审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4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