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公司解雇合法吗?

2022年02月18日10:04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员工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公司解雇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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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员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对照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的规定,属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据此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基本案情】

X公司的投资者为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下称Y公司)。

甘某于2010年12月28日入职X公司从事运输天然气工作。

2017年3月28日上午11点30分左右,甘某在佛山市禅城区XXXX的赌场内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甘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

2017年4月6日,X公司以甘某涉嫌违法犯罪被刑事拘留为由,暂时停止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

2017**年4月12日,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查明甘某只是参与赌博,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故终止对甘某侦查,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伍佰元;因甘某违法事实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行政拘留在刑事拘留期限内折抵。当天,甘某被释放。**

4**月20日,X公司以甘某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为由,决定解除与甘某的劳动关系。**

5月19日,甘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5148.27元。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7]65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甘某的仲裁请求。

甘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请求判决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5148.27元。

本案中,双方举证情况如下:

一、甘某提交了如下证据:

1、广东省劳动合同。

2、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个人活期明细查询。

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关于与员工甘某暂时停止劳动合同履行的通知。

4、广东省罚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终止侦查决定书、释放证明书、拘留通知书。

二、**X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企业登记信息、收据、业务回单、记账凭证。

2、2015年8月30日的会议纪要、Y公司第三届三次工代会暨职代会议通知、高压管网有限公司工会职代名单汇总、Y公司第三届三次工代会暨职代会议程、Y公司第三届三次工代会暨职代会签到表、Y公司第三届三次工代会暨职代会会议纪要及照片、2016年7月25日的会议纪要、Y公司劳动管理制度(FSLNG-WI-ZJ-05D/2版)。

3、广东省劳动合同。

4、司乘人员工资发放表。

5、文件更改申请表、高网公司E6系统制度上传记录。

6、证人宋某、朱某出庭所作的证言。

裁判要点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

X**公司认为甘某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拘留导致旷工,违反了Y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X公司提供了收据、业务回单、记账凭证、2015年8月30日的会议纪要、Y公司第三届三次工代会暨职代会议通知、高压管网有限公司工会职代名单汇总、Y公司第三届三次工代会暨职代会议议程、Y公司第三届三次工代会暨职代会签到表、2016年7月5日的会议纪要、2016年7月25日的会议纪要、Y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等拟证明其主张。

甘某对上述**2015年8月30日、2016年7月25日的会议纪要中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他证据不予确认。**

首先,双方确认**X公司不存在工会组织。**根据收据、业务回单、记账凭证,可看出X公司向Y公司缴纳了工会经费,结合Y公司为X公司的投资者,可认定X公司的员工隶属于Y公司工会。

其次,根据**2015年8月30日的会议纪要,包括甘某在内的员工选举郭军华、刘春娇等4人为Y公司第四小组工会代表。**根据Y公司第三届三次工代会暨职代会议通知、高压管网有限公司工会职代名单汇总、Y公司第三届三次工代会暨职代会议议程、Y公司第三届三次工代会暨职代会签到表、Y公司第三届三次工代会暨职代会会议纪要等,郭某华、刘某娇等在Y公司第三届三次工代会暨职代会签到表、Y公司第三届三次工代会暨职代会会议纪要中签名。Y公司第三届三次工代会暨职代会会议纪要第五点注明:工会代表以举手方式,现场表决《劳动管理制度》(FSLNG-WI-ZJ-05D/2版)、《绩效管理制度》(FSLNG-WI-ZJ-07D/2版),42名职工代表全数通过。

再次,甘某在**2016年7月25日的会议纪要中签名,表示其认可其中的内容。根据该会议纪要的内容,会上大家共同学习了新修订的《劳动管理制度》(FSLNG-WI-ZJ-05D/2版),即甘某学习了新修订的《劳动管理制度》(FSLNG-WI-ZJ-05D/2版),应知晓其内容。甘某认为2016年7月25日学习的公司规章制度并不是X公司现在提交的这一份。没有证据证明Y公司存在两份不同版本的《劳动管理制度》(FSLNG-WI-ZJ-05D/2版),结合X公司申请出庭作证的两位证人的证言,本院对甘某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Y公司劳动管理制度(FSLNG-WI-ZJ-05D/2版)经民主程序产生,作为劳动者的甘某知晓其内容,对甘某有约束力。上述劳动管理制度的5.5条载明: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且不给予经济补偿金:……5.5.7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者……5.5.9连续旷工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十天以上(含十天)的……5.5.18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上述规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甘某于2017年3月28日上午11点30分左右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至2017年4月12日,对照Y公司劳动管理制度(FSLNG-WI-ZJ-05D/2版)的规定,属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的行为,X公司据此解除与甘某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甘某要求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于法无据,依法应予驳回。另外,法律没有规定上述情形,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甘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9933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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