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必知《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的10个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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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典时代,企业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重点注意哪些问题?
答:①明确约定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便在发生工程质量纠纷时可以直接适用合同约定标准对纠纷进行处理。《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注意履行对合同相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Q2:**如发生情势变更事由,企业能否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答:可以。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Q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者被解除的,对于已经发生的工程价款如何进行结算?
答:①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合同被解除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②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Q4: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答:①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Q5: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是否有权拒绝交付工程?
答:有权,但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
《民法典》第808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民法典》增加的承揽人对于工作成果的拒绝交付的权利,可适用于建设工程领域,增加了承包人在未取得工程价款时可以选择的救济手段。
Q6: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仍需承担责任吗?
答:是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Q7:如何避免因发包人未履行施工合同附随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进而影响合同履行?
答:发包人加强合同附随义务的履行,如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
Q8:如何避免因工程价款纠纷导致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无法按时交付使用?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①承包人是否享有对已完工建设工程拒绝交付的权利;
②出现工程款纠纷时的解决途径。
Q9:面对潜在的工程质量缺陷纠纷的法律风险,需在证据方面做哪些应对?
答:①企业在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中做好资料的收集保管;
②保存好证明建设工程不存在质量缺陷的证据;
③保存好法定或者约定的已履行相应职责的证据。
Q10:《民法典》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总体原则?
答:①合同约定优先原则。对于价款、质量、验收等核心内容,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
②意思自治原则。如情势变更情形下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
③公平原则。如阶段性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可以请求补偿,减少了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承包人因各种原因提前退场、但因建设工程尚未竣工因而导致承包人无法主张工程价款的情形。
来源:诤法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