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敲黑板:有收条≠结算清,咋回事儿?
嘉兴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jiaxing/
工程完工了,工程款没收回来。起诉后,对方拿出老丁写的工程款已结清的收条。这让老丁上火不已,一病不起,还进了重症监护室。他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这收条打的,十几万的工程款就这么没了?
基本案情
老丁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D厂大门装饰合同,老丁包工包料,扣除工程产生的费用,利润双方平均分配。老丁施工完,工程竣工合格投入使用,老丁施工该工程投入人工、材料等各项费用,装饰公司支付10.2万元后,一直未与老丁结算,无奈之下,老丁起诉到法院,要求装饰公司给付工程款25万元。
但装饰公司却表示,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并提供了装饰公司与D厂大门装饰工程竣工结算书。另外工程出现了严重亏损,没有利润。装饰公司表示与老丁已进行核算,给付人工费2.2万元,这笔款已经全部结清,有老丁给出具的收条为证;同时对老丁承包该项工程投入的工程材料款也已经全部结清,经双方核对为8万元,也有老丁出具的结算工程款收条。收条中还写明了“该项工程利润及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庭审中,老丁表示收条主文都是装饰公司项目负责人书写的,他自己只是在收条上签名,双方实际上并没有全部核算完毕,收条中“工程利润及工程款已全部结清”也不是其本人书写。
法院经审理查明,装饰公司提交的“工程款及利润已结清”的收条内容均是由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书写,该收条只有1份且由装饰公司保管,而装饰公司无法提供与老丁就工程款结算的明细,不能证实双方工程款已全部结清。而且装饰公司与D厂对厂大门装饰工程竣工结算金额近30万元,而装饰公司仅与老丁结算了10.2万元。
该案经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施工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老丁主张的工程款含有人工费、材料费、装卸机械费等费用,在收到工程款数额与装饰公司提交的结算数额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下,民事主体放弃其应得的利益,应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但装饰公司在无法提供结算明细的情况下,其公司提供的收条不能证实老丁有放弃剩余工程款的意思表示。故对装饰公司主张工程款及利润已全部结清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由装饰公司给付老丁人工费和其他工程款共计13.5 万元。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提醒
日常工程结算应当审慎,双方除制作工程结算书外,还应当保存好工程合同及工程材料、人工等计算的票据等证据;出具收条时也应当写明工程名称,涉及款项的性质、数额和给付的时间等内容。如果对数额有放弃的部分应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特别注意的是尽量避免随意出具收条或在收条中随意签名而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来源: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