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证据保全行为的法律后果及损害赔偿的确定——NX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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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对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将作出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事实推定,并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将此情形作为侵权情节予以考量。
【关键词】
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 阻碍证据保全 不利后果 损害赔偿 侵权情节
【基本案情】
上诉人西门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软件公司)与上诉人广州沃福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福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西门子软件公司为NX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以沃福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软件进行产品设计和制造构成侵权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沃福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712827元。
根据西门子软件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赴沃福公司送达了保全裁定,并向该公司在场管理人员详细说明了将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拒不配合法院保全的法律后果。经现场清点,沃福公司设计办公室共有26台电脑。在一审法院保全了17台电脑且其中9台电脑显示安装有涉案软件后,沃福公司突然采取对抗措施,通过拒不打开部分电脑、断电、扣留法院相机、阻止法院人员离开等方式阻挠保全工作,导致法院保全工作被迫终断,其余9台电脑未完成保全。
一审法院认为,沃福公司构成侵权,并以法定赔偿上限判令沃福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西门子软件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西门子软件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低,应按照该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沃福公司抗拒法院证据保全等事实确定赔偿数额。沃福公司则上诉主张,本案侵权事实不清楚,且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判决:沃福公司赔偿西门子软件公司经济损失2612827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经查,证据保全过程中,在一审法院已经向沃福公司释明若阻碍证据保全将推定其安装了涉案软件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情况下,沃福公司仍然采取对抗措施,通过拒不打开部分电脑、断电、扣留法院相机、阻止法院人员离开等方式阻碍一审法院证据保全工作,致使一审法院对其他9台电脑未完成保全。在已经确认部分已保全电脑安装了涉案软件的情况下,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推定一审法院未能保全的9台电脑亦安装了涉案软件。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证据保全诉讼措施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的重要手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不但严重违反了诉讼诚信的基本原则,而且是一种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应对此情节予以考虑。因此,确定本案侵权损害赔偿时应当对9台未保全电脑一并予以考量。
本案中,侵权软件数量、正版软件售价等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故可以根据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来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在计算时,重点考虑了以下因素:
1.侵权数量。本院推定9台未保全的电脑上均安装了涉案软件,故沃福公司至少复制了22套涉案软件,侵权数量较大。
2.涉案软件的价格。西门子软件公司的NX软件适用于工业制造,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原审提交的证据显示不同版本的NX软件售价从15万元到20万元不等,经济价值较高。虽然西门子软件公司提供的软件售价中包含了安装、培训、咨询、维护、升级等售后服务,但是即便扣除西门子软件公司售后服务的价值,按照每套软件西门子软件公司平均损失12万元计算,22套软件的总损失也已达到264万元。
3.沃福公司的侵权情节。沃福公司在本案中具有无正当理由阻碍法院证据保全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
综合上述因素,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西门子软件公司的实际损失已经明显超出法定赔偿额上限,且其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因此,对西门子软件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和合理支出予以全额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