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微信发的红包是否需要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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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与兰某经朋友介绍成为恋人
后来双方因琐事发生分歧
兰某提出分手
葛某一怒之下
将兰某告上法庭
要求兰某返还借款3888元
葛某说他前后在微信上给兰某转账5次
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全部予以偿还
并支付同期的银行利息
兰某认为葛某转的5笔钱是他的主动行为
并不是借款
法院认定葛某的行为属于自愿赠与
驳回了葛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在微信上的金钱往来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恋爱期间的赠与。
法院认为,区分民间借贷与赠与的关键,需要是看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原被告虽已解除恋爱关系,但5笔金钱皆是在先前的恋爱期间发生的。其中四笔款项的发生时间为情人节、春节、圣诞节等特殊日子,钱款数额包含“6”“8”等吉利数字,且原告在微信转账(红包)之后的留言都是“么么哒”“一生一世”之类的祝福语;另一笔500元的转账虽然不是发生在特殊节日,但在被告微信回复的表情包写有“谢谢”两字后,原告并没有当即表示异议或者要求对方限期返还。
结合生活日常经验,可以推定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一般的恋爱往来,其借款的可能性极小。同时,原告并不能证明两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关系,本案也不存在其它法定的撤销情形。据此,法院判定原告的行为属于自愿赠与。
法官提示
在网络时代,恋爱期间通过微信红包来表达爱意比较常见。红包发放者也是在依法行使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
现实难题在于,民间借贷与赠与的关系有时难以区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因而,当一方希望发送微信红包的行为属于借贷性质时,就有必要通过微信留言或让对方事后补欠条等方式明确表示借贷关系的存在。
来源: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