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法人的内设机构(营利法人内部有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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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俗语
在我国,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的意志,集中 统一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相对应的各级行政、 审判、检察等机关,具体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执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执行机关。对于权力机关是否依法行使权力、执行机构执行决策的效果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等部门进行监督。
法人不同于自然人,无法通过自身表达意思,进行交易活动。所以法人治理自己的事务必须依赖于法人的组织机构。一般而言,组织机构的设置必须服务于法人的需要。满足这种治理的需求具有三个要素:一是意思的形成;二是意思的实施和执行;三是对行为的监督。同样,在营利法人内部,也如国家的结构一样,有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权力机构,也叫营利法人的意思机关,是指营利法人形成法人意思的机关。营利法人的一切重大问题,需要由该机构来作出决议。以公司为例,公司的股东会即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的成员是全体股东,因为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都事关他们的利益,因此,权力机构的成员理应是全体股东。
执行机构是营利法人的必设机构,从公司的实际运行来看,股东会往往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和分散,具有召集不易的特点,股东通过股东会表达的意 愿和决策必须通过董事会来贯彻执行。因此,董事会具有常设机构的性质, 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对公司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同时,也可以由股东会解除任用。对于实践中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如果强制性要求其设立多数人组成的董事会,不仅可能加大公司的运作成本,而且不一定能够达到平衡股东利益和提高公司运作效率的目的。因此,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这不仅符合公司效率原则,也符合法律上的意思自治和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的原则。
现代公司的治理模式是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相分离,作为权力机构成员 的股东并不直接管理或者控制公司,公司交给执行机构即董事会进行治理。对于企业的所有人股东来说,他们投资企业的目的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把资金借给企业,是要求按期足额收回借款本息。对于企业的经营者来说,是为了达到预设的经营目标并获取奖金和报酬。一般来讲,人们在进行决策时总是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人们对每一项交易都会衡量代价和利益,并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来行动。为了在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中寻求平衡,让每个利害关系人都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的利益 没有受到他人的侵犯,所以监督机构应运而生。监督机构主要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民法典》条文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 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 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以案释法
1995年4月,甲公司、小张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成立乙公司。双方制定 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甲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90万元,小张认缴的出资额为10万元,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经营期限为10年。章程对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会、董事会等也作了规定,甲公司、小张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王在章程上也签了名。同年6月,甲公司、小张缴足各自出资,经登记机关审核,于6月14日被核准注册设立了创建公司,由小张任公司董事长。6月22日,乙公司以内部转账为名,向甲公司付款100万元。9月27日,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小王与小张就乙公司有关变更事项进行洽谈,签署《会议协议》一份,双方同意甲公司让出乙公司的出资,另行协商转让事宜;乙公司更名,由小张办理具体手续;由小张保管乙公司公章;小张保证在甲公司转让出资和公司更名办妥前不以乙公司的名义进行任何商事及相关活动;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商事活动不承担法律责任。12月,小张未经股东会通过,擅自修改了公司章程,并据此向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增加“附设分支机构”一项,并登记设立乙公司分公司。之后,在小张的主持下,乙公 司对外营业,从事经营活动。甲公司要求小张停止经营活动不成,遂诉至法院。
甲公司诉称:小张以个人身份与原告甲公司合股,成立乙公司,其中, 甲公司出资90% ,小张出资10% 。不久,小张要求甲公司退出乙公司,由小张独自经营。双方协商后订立协议,一致同意转让甲公司的出资,乙公司更名,小张在经过合法手续前不得擅自经营。但小张不顾承诺,对外以乙公司的名义,经销甲公司同类产品,给甲公司造成了极大的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现要求确认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合法权益(出资90万元及其股权),小张立即停止乙公司的非法经营活动,并承担该公司的全部债务,赔偿因小张的经营 活动而使原告营业额减少的经济损失30万元,并要求终止乙公司。
法院认为,甲公司接受公司章程,出资创办公司,是乙公司的股东之一。甲公司、小张于1995年9月27日签订的《会议协议》,是双方关于乙公司重 大事项的决定,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会组成、职权及会议记录等规定, 该《会议协议》应视为股东会决议。小张作为乙公司的另一股东和公司董事 长,应对全体股东负责,切实履行其职责,保证该协议的执行。小张不按协议行使其职权,超越权限修改公司章程,显属违反《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职权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甲公司要求小张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甲公司要求小张承担乙公司 的全部债务,并终止乙公司,可依有关规定程序另行解决,本案不予处理。(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启康医疗康复器械公司诉汪某文不执行股东会决议 案,详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1996)虹经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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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职权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1)投资经营决定权。即对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做出决定。(2)人事权。有权选任和决定本公司的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3)审批权。一是审批工作报告权,二是审批相关的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案权。(4)决议权。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进行决议。(5)修改公司章程权。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会在设立公司时制定,所以应由公司股东会来修改,并需要由代表2/ 3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赞成通过方为有效。(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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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职权归纳起来有以下五个方面:(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在股东会决定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后,董事会据此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3)制定有关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方案,包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4)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管理人员,包括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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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监督机构依法检查法人的财务,有权对法人的有关财务内容进行检查、监督。(2)对执行机构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3)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