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法人的关联交易(公私分离很重要,假公济私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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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俗语
作为法律上拟制的人——法人,是由自然人通过法定的形式去实际控制, 法人的行为归根结底也是自然人意志的反映。对于营利法人来讲,其有亲近的公司、企业,他们之间在法律上被称为“关联方”,他们之间的交易被称为 “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营利法人运作中经常出现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我们应用辩证的眼光去看待关联交易。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以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执行。例如优先支付货款、优先发货等,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的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的情况,侵害营利法人成员或者部分成员权益,以及侵害营利法人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对关联交易进行必要的限制,禁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营利法人中有话语权的人不能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如果造成了损害,应予赔偿。
《民法典》条文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小张、小王)与乙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小王)设立丙公司。2004年,丁公司为戊公司的1.5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甲公司提供 反担保。丁公司如约履行了担保责任,但直至2007年,甲公司仍有 93138320元反担保责任未履行。2005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将持有的丙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小张,小张成为丙公司的唯一股东。2005年3月至2006年11月,甲公司将7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丙公司,但丙公司不能提供相关银行付款凭证证明其已付款。丁公司认为上述甲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 公司的行为,构成关联公司间的不当交易,系甲公司为逃避债务而转移公司资产。丁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和丙公司连带偿还93138320元。法院认为,本案系公司的股东利用与关联公司的不当交易,转移公司资 产,逃避债务进而引发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案涉交易是否构成不当关联交易,以及丙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首先,关于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自丙公司成立起至甲公司和乙公司将丙公司股权转让给小张之前,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小张、小王,丙公司为小张、小王通过甲公司和乙公司间接控制。在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间内,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为关联交易。其次,关于案涉关联交易是否存在不当的问题。丙公司不能证明其实际向甲公司支付了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上述事实表明,案涉土地使用权交易构成不当关联交易,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 并且在甲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也损害了该公司债权人丁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后,关于丙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8条关于“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责任”的规定,以及该法第13条关于“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 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丙公司应当在前述其虚构已付但实际并未支付的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支持了丁公司的诉讼请求。(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广州紫云山庄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一拖集团有限 公司与广州紫云山庄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申请再审案,详 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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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关联交易?第一,看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关联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通常一方通过对另一方的财务、经营决策进行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来操控另一方的行为,受控制的一方完全失去了平等交易的 地位,交易的结果也是根据控制一方的意思表示作出的,双方当事人处于实质的不平等地位。第二,关联交易的实质是突破公司有限责任的原则,按照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产对外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独立制度的基本保证,而关联交易的存在则实质性地破坏了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否定了公司的独立地位。第三, 关联交易存在内部人利益冲突。内部人既是公司的成员,又直接与公司交易或者与交易存在利益关系。在法律上,无论是公司股东还是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都负有对公司忠诚的义务,但在另一方面,关联人自身对于交易又有利害关系。因此在关联交易当中,公司内部人面临的是超越公司利益促进自身利益,还是履行对公司的忠诚义务的选择,往往陷入“角色冲突”的境地,很难保证行为公允。第四,关联交易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巨大风险。来自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证表明,关联交易通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的发生,相关公司及其少数股东、公司债权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关联交易的受害者,以《民法典》生效后《侵权责任法》废止,该条文变更为《民法典》第1168条。《民法典》生效后《侵权责任法》废止,该条文变更为《民法典》第178条第1款。内部人为代表的关联人作为受害者的情况极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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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典型类型有哪些?第一,购买或销售商品。集团企业各个成员之间互相购买或者销售商品,从而构成了关联交易。第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例如,集团公司之间相互出售设备或者不动产等。第三,提供或接受劳务。例如,集团公司各个企业之间互相提供设备维修服务、 支付设备维修服务费用等。第四,担保。例如,关联各方互相提供对外贷款、 债务履行的担保等。第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包括以现金或者实 物形式提供的资金或者贷款以及股权投资等。第六,租赁。租赁合同是关联交易的主要表现方式,包括设备的租赁、厂房的租赁等。第七,代理。关联各方相互之间代理某些事务,如产品销售、签订协议等。第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在存在关联关系时,一方研究开发的项目,会基于另一方的要求而放弃或转移,从而形成了关联交易。第九,许可协议。在存在关联关系时候,关联各方可能达成某种协议,允许一方使用另一方的商标、专利等。第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第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关联企业给付关键管理人员报酬也被视为一种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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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构成了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应承担何种责任?答案是, 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谁向谁主张损害赔偿呢?因关联关系受到损害的法人 向实施关联交易的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通常是以金钱赔偿为主要责任承担方式。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