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清算(理家当,偿外债,分家产)

2022年02月18日15:02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清算(理家当,偿外债,分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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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俗语

个人独资企业要解散,出资人对企业未了的业务进行处理,清理核算企业的资产,向债务人索要欠款,向职工发放工资,缴纳应该缴纳的税款,偿还企业对外欠的债务,去办理注销登记。这就是清算。非法人组织解散之后, 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并不就此立即终止,还需要经过清算和注销登记程序。 所谓的清算,就是由相关人员对非法人组织正在进行中的事务进行处理,对剩余财产进行核算和处置的过程。当然,对于某些非法人组织来讲,如合伙企业,进入解散这一程序不只是因为出现了解散的情形,可能还因为合伙企业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此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就可能向法院 申请合伙企业破产清算,核算企业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企业欠别人的钱、别人欠企业的钱等)。

非法人组织出现解散的情形后,有的及时在非法人组织中确定清算组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程序;有的迟迟没有确定清算组成员、形成清算组, 那么,主管非法人组织的机关就可以指定清算组人员进行清算,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设立人或者债权人等相关人员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成员,开始清算程序。例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那么,清算组人员应当如何确定呢?如果非法人组织自己及时启动了清算程序,清算组成员可以由投资人或者设立人确定,投资人或设立人自己就可以 担任清算人员。当然,设立人或投资人也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清算。如果是非法人组织的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性启动了清算,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的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被指定作为清算人员的包括非法人组织的投资人或设立人、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或者这些机构中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

非法人组织清算组或清算组成员的职权包括:清理组织的财产并制作关于组织财产、债务等的清单;处理非法人组织未完结的业务,但是这相关的业务应当是与清算相关的;缴纳应缴纳的税款;对于非法人组织在外所欠的款项、其他个人或组织欠非法人组织的款项进行处理;代表非法人组织参加诉讼,等等。

关于清算的程序,合伙企业可以适用《合伙企业法》,另外参照《公司法》规定,在实践中清算的程序大致分为:清理财产、清理债务、处理未结业务、处理财产、编制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以案释法

2014年11月,沈某芳、杨某荣口头达成合伙协议,约定沈某芳出资金、 杨某荣出土地和劳务,在杨某荣土地所在处福泉市高洞组建一个肉牛养殖场, 利润平均分配。达成协议后,沈某芳出资金在杨某荣的土地上修建了约200平方米的牛圈一栋、化粪池2个(一大一小)、约80平方米的四间平房、电表一个,蓄水池一个、水管管道及抽水泵所用的电力线。在修建房子的过程中,杨某荣提供了劳务,与沈某芳聘请的其他8人共同修建,沈某芳不支付劳务工资给杨某荣。在此期间,由于二人对合伙事宜发生分歧,于2016年4月30日左右,沈某芳拉走了其所有的行李、牛圈剩余的钢管、翻斗车一辆、 犁土机一辆、抽水泵及麻将机等。但二人对所投资的资金、土地、劳务未进行清算,对投资财产的处理也未达成处理意见,所修建的肉牛养殖场一直都在筹备阶段,没有进行过养殖。其后,由于二人对合伙事宜一直协商未果, 沈某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二人关于双方共同发展养殖业(肉牛)的合伙协议,并要求解除协议后双方各自收回自己所投资的财产,即沈某芳收回自己投资资金建设的房屋(宿舍、办公室)四间约80平方米,牛圈、厨房、厕所各一间,化粪池两个,蓄水池一个以及用于基建的工具材料、架设的电力线、电表;杨某荣收回自己投入的土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芳、杨某荣达成的个人合伙协议,未损害国家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合伙筹备阶段,双方对合伙事宜产生分歧,致使合伙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沈某芳向法院诉请解除双方关于共同发展养殖业 (肉牛)的合伙协议,杨某荣也同意解除该合伙协议。双方解除合伙协议的意思表示,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行使,其行为未损害国家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准许双方解除。对解除合伙协议后投资财产处理的问题,合伙关系解除后应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由于二人在合伙事宜发生纠纷后,对合伙投入财产均未进行清算,二人的投入无法确定,故对沈某芳主张解除协议后双方各自收回自己所投资的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沈某芳可在依法清算后另行主张权利。(沈某芳、杨某荣合伙协议纠纷案,详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院(2019)黔27民终2112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1

关于非法人组织因为解散而进行的清算,因为《民法典》没有对这个程序如何进行、程序进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及权利义务等作出具体规定,所以,如何清算要查询一些单行法,如《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对相应类型非法人组织的清算进行规定;如果没有单行法对相应类型非法人组织的清算进行具体规定,那么可以参照借鉴《公司法》的规定确定清算的程序和规则。对于合伙企业,还可能因为破产而进行清算,如果单行法没有规定,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2

非法人组织解散必须进行清算,如果不进行清算,非法人组织设立人、出资人、债权人等相关人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人员进行清算。经过清算, 厘清非法人组织资产情况,确定剩余财产的分配、债务的清偿等。

3

除了非法人组织的清算,对于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与终止、合并与分立、非法人组织在设立中的责任承担、非法人组织剩余财产的分配等问题,《民法典》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如果相关单行法也没有规定,那么,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设立人、债权人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第三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对相关的事项作出决定或者主张权利。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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